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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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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 目的

为使员工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的安全上岗资格、安全培训教育及安全活动等相关工作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3.2 安全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中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3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的11种作业。 3.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构车辆等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8种特种设备进行操作、维修和管理的作业人员。 3.5 三级安全教育

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 4 职责 5.1 主要负责人

1)负责组织编制及审批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确保顺利开展各类安全培训, 2)负责审批安全教育培训课程材料。 4.2 安全部

1)安全部是本规定的归口部门,负责修订、完善本管理规定; 2)编制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 3)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培训效果评估工作; 4)负责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课件的制定和修订;

5)组织对各部门教育培训的落实情况、有效性和标准符合性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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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与复审工作。 4.3 人事部

1)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与复审工作; 2)配合安全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3)建立健全员工培训教育档案和新员工“三级”培训教育档案。 4.4 财务部

负责审核并结算培训费用。 4.5 其他部门

1)负责制定、落实和调整本部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2)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参与安全培训;

3)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培训效果评估工作; 4)负责制定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的培训课件; 5)协助建立、完善本部门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6)负责外来人员进入作业区前的安全教育。 5 培训计划

1)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定期根据培训需求调整培训计划,由安全部审核,主要负责任任审批;

2)安全部负责制度本公司年度培训计划,根据各部门需求调整公司培训计划。 6 各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

6.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1)主要负责人、安全主任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人事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取证。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6.1.1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6.1.2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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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6.2.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且应按规定定期参加复审,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作业;

2)安全部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与复审工作;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1项、第2项、第4项和第5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3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6.3.1 新从业人员三级培训

新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新上岗的从业人员,“三级”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三级”安全教育由安全部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公司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部门(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6.3.2 转岗或复工人员培训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部门(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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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从业人员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记录并存档。 6.3.3 “四新”教育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安全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新的安全培训课件,并对相关员工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6.3.4 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应经职业健康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部负责对相关人员职业健康的培训和考核,记录并存档。 6.4 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对进入企业从事服务和作业活动的承包商、供应商的从业人员和接收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人事部负责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

外来人员进人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部门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外来人员人厂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因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要求、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对进人企业检査、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安全部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并保存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6.5 日常教育培训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满足岗位要求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职业危害防护技能、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方法,了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定期进行复训考核。 7 培训记录管理

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有培训、考核、评估等材料的记录,汇总后交人事部归档; 2)人事部负责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和新员工“三级”培训教育档案。 8 支持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9 记录

《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新员工三级教育卡》 《员工培训签到登记表》 《外来人员培训教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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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同)的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确安保全生产,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从事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是电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主要为叉车司机。

3 术语和定义 3.1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的11种作业。 3.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构车辆等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8种特种设备进行操作、维修和管理的作业人员。 4 职责 5.1 人事部

负责审核录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证书。 4.2 安全部

1)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与复审工作; 2)负责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3)负责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1项、第2项、第4项和第5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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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目的为使员工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的安全上岗资格、安全培训教育及安全活动等相关工作的管理。3术语和定义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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