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局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
苏海法规[2001]217号2001年6月26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命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内从事散装运输和装卸液体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船舶、码头、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统一负责辖区内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直属各海事局(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散化船和船公司、散化作业码头应针对作业要求建立安全操作和安全工作的良好环境;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患措施;不断提高岸上和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重视环境保护,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申 报
第五条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必须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六条进口IBS规则或MARPOL73/78附则Ⅱ中所列的A类物质,收货人(货主)应在签定货物运输合同前向拟接卸港的主管机关进行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租船合同。 第七条进口IBC规则或.MAPtPOL73/78附则Ⅱ中所列的A类物质接卸、仓储、中转的单位,应在签定有关合同前向主管机关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该货物起运港的情况;货物的理化性质;分流船舶的名称、数量及货物流向。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过驳作业的船舶,按照交通部安监发(1996)330号《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船舶装运未经评定的危险有毒液态化学品,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备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托运人应向主管机关提供能足以说明其性质和危害程度的有关技术数据及资料。 第三章船舶适装
第十条散化船应具备规定的适装条件,持有有效的《适装证书》,备有《程序与布置手册》
(P&A)、《货物记录簿》(cRB)等有关文书,并按要求如实记录有毒货物装卸作业、转驳,液货舱的洗舱、压载、压载水及残余物的排放等作业情况。 第十一条船舶液货舱、货物管系及其他处所的温度、压力、探测、液拉指示和溢流控制等装置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船舶消防、防污系统或设备和测试可燃和有毒气体仪器(或系统)应处于有
效状态。船舶值班人员必须对所载货物经常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货物样品应装于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处所,并用相容材料垫隔、加固、防止移动;保留样品的时问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
第十三条船舶的货物探测仪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校准,以保证其工作可靠性;有关检查和校
准的情况要做好记录并保存在货物控制室或驾驶台。
第十四条船舶应根据所装运货物备有下列资料,供有关人员查阅: (一)所载运货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反应性)的详细说明; (二)发生溢出或泄漏事故时,需要采取的措施; (三)对各种货物的相应消防程序和灭火剂;
(四)货物输送、清除、压载、清洗液货舱和变更货物的程序; (五)防止人员由于意外接触而造成伤害的防范措施; (六)安全装卸特定货物所需特殊设备的有关资料; (七)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船舶载有或曾经载过液化气体、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未经清舱的,还应遵守其他相 应的规定。
第四章航行与停泊
第十六条散化船航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规定;通过港区、桥区、交通管制区、复杂航段,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对其实施强制护航;对载有污染类别为A、B类物质的国际航行船舶,主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特种船舶护航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散化船应选择合适、安全的地点锚泊并及时通报船位。在航行、锚泊及装卸作业期间,船上必须留有足够船员在甲板及机舱安全值班。在气候恶劣、能见度不良或其他不能保证航行安全的情况下不得进出港口、通过船闸、大桥和交通管制区。
第十八条船舶在靠泊作业时,应安全、妥善系泊,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系泊缆绳;在外界环境对船舶靠泊或装卸安全作业有影响的情况下,不得进行靠泊或装卸作业。
第五章装卸作业
第十九条船舶装载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应充分考虑运输中外界环境的影响,不得超过最大充装极限。
散化船船员及登轮人员必须身着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型照明灯具;禁止在甲板上放置和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及禁止机械磨擦和撞击产生火星;禁止携带易燃品和火种上船。
第二十条散化船系泊和装卸作业期间,必须按规定悬挂或显示信号,必要时,应显示要求过
往船舶慢车的信号。
装卸作业期间应在甲板船舷醒目处放置表示船舶正在进行装卸作业的告示牌,无关船舶及人员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域。
第二十一条散化船在装卸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期间禁止进行以下作业:
(一)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射机和卫星导航仪; (二)从事可能产生火星的作业及明火作业; (三)供受油(水)作业;
(四)进行吊运物件及其他影响安全的作业;
(五)其他影响船舶靠离泊及船舶、装卸货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二条装卸作业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船岸双方应指定作业负责人,根据货物性质共同商定作业程序、安全注意事项、联络方法及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在作业过程中,船、岸双方各派一名熟悉整个操作程序和应急方法的人员负责指挥,码头消防人员必须在位;按规定连接船岸间接地导线、绝缘法兰;作业期间船、岸双方对可能泄漏的部位应进行定时检测;
(二)船舶生活区面向载货区域的门窗与空调、通风人口应予关闭; (三)对装卸时产生易燃或有毒蒸气的货物,在装载、卸货、压载时,应关闭货舱盖、液位测量孔和清洗出入口;
(四)船岸双方应根据货物性质与输货设备情况,严格按商定的作业程序进行输送作业,并定时测量液位,随时掌握装卸进程,做好操作记录;
(五)进入装卸操作设备的舱室(包括泵舱和其他经常进出的围蔽处所),应先进行机械通风,并应在门口设置通风后进人的警告牌; (六)拆卸货物软管前,应清除管内残液,关闭液货管路和有关阀门,并释放其压力;拆卸的软管,应用盲板法兰关闭每个管端;
(七)货物管系残留在联接箱或软管内的残液应用容器回收并妥善处理,货物残液不得随意排放。
第二十三条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对散化船的适装条件进行检查,凡不满足有关法规、规范要求且未经整改的,不允许其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
第二十四条凡申请监装、核发《危险货物安全装载证书》的船舶,应于作业前三天向当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危险货物的载舱图及货物的类别、位置,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和检视;装载结束后提供实载舱图,对符合要求的由主管机关签发《危险货物安全装载证书》。申请监卸应于作业前一天提出。
第二十五条散化船在进行装卸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作业时,认为必要时,可对现场进行检视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散化船作业期间,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其申请监护,监护费由被监护船舶承担。
第二十七条作业期问,主管机关可随时进行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现场监督。对可能导致或已构成污染危害的操作和作业,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采取强制性措施。 第六章码头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码头、设施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具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