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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国太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管制办法的应用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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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国太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出让管理办法的应用1

太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保护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和《太原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适合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域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出让(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计划、城建、财政、规划、房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公开投标或邀请投标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参加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领导和城建、土地、计划、规

划、财政、房管等部门的负责人或专家九至十一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领导担任。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决定招标、拍卖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拍卖出让: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和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愿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出让;

(一) 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二) 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和个人可能有受让意愿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七条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土地招标、拍卖所得收入,应当全额上交市、县(市)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根据土地部门的清算,及时拨付土地招标、拍卖中土地取得、拆迁安置等有关费用成本,清算核拨有关费用后,纳入预算管理阍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土地招标、拍卖应当由市、县(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制订土地招标、拍卖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制定招标、拍卖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的内容包括:出让地块位置、用途、面积、使用年限、权属、现状、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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