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
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1.24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的“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求,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管企业章程管理,现将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请市领导批示同意的《天津市市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资委 2014年1月24日
天津市市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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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和加强市管企业章程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市管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管企业章程的内容和制定、修改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文件的规定,符合“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求。 市管企业章程中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改章程。
市管企业制订和修改章程时,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组织进行法律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按规定无需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由企业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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