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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与现代自然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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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上的废除就是宗教的彻底解除,因而只要犹太人与其他人在政治上都放弃宗教,他们就能因成为公民而得到解放。马克思直接指出,此观点既片面又自相矛盾。因为鲍威尔“批判的只是‘基督教国家’,而不是‘国家本身’,他没有探讨政治解放对人的解放的关系,因此,他提供的条件只能表明他毫无批判地把政治解放和普遍的人的解放混为一谈。”[14]

通过对不同国家(法国、德国、美国)有关宗教问题的考察,特别是通过对政治解放已经完成了的美国进行考察,马克思发现,“甚至在政治解放已经完成了的国家,宗教不仅仅存在,而且是生气勃勃的、富有生命力的存在,那么这就证明,宗教的定在和国家的完成是不矛盾的。”[14]169可见,政治解放后,宗教不仅没有消失而且发展壮大了。

何以如此?马克思首先明确了政治解放的含义,他指出,所谓宗教信徒的政治解放就是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此时国家作为国家排除了宗教,其在法理上获得了完全的统一[10]174-175[14]170。此时,国家乃是“自为”的存在,它不再依靠宗教给予合法性。国家“会获得思想的普遍性,即自己形式的原则。”[14]172如果国家并没有超越教会,还仍然与宗教联系在一起,比如说“基督教国家”,则这种国家本身就是一种矛盾,基督教强调神圣,而国家则指向世俗。当“基督教国家”把“国家形式降低为外观时,也就同样把宗教降为外观。”[10]181[14]176二者都不伦不类。

国家通过政治解放而脱离宗教束缚的同时,人也通过国家这一中介而获得了政治解放。人可以把自己的全部非神性,全部人的自由寄托在国家的身上,国家就是“地上行进的神”[15]。国家就把人和人的自由联系了起来。但人借助于国家而实现的对于宗教的政治超越,并不是完全的、彻底的超越,它具有一般政治上的超越所具有的一切优点和缺点。进言之,人对宗教的政治超越,并没有真正的废除宗教。之所以没能废除宗教是因为政治解放后的人还仍然需要宗教。

完成政治解放的国家给予人一种新的生活——政治生活,这种生活就其本质而言是与人的物质生活相反的一类生活。国家将原本存在于物质生活中的那种政治性抽离出来,剩下的变成一种自私生活,这种生活的一切前提不再带有政治性。当然,不带有政治性的这种自私生活并没有消失,它还继续作为市民社会的特性存在于国家范围之外,市民社会之中。因为政治解放所带来的这种后果,人被迫过着两种生活——政治生活与物质生活,分别受公法与私法的规范。作为“地上行进的神”,国家,或者人的政治生活不再需要宗教,但人的市民生活、物质生活却依然需要宗教提供一种虚幻的安慰。因而人基于政治而从宗教中解放出来的实质乃是把宗教从公法领域驱逐到了私法领域 [14]175。 宗教信仰不再具有政治性,具有国家精神,而只是一种私人信仰。可见,政治国家的完成并没有彻底的废除宗教,宗教依然存在,只是换了一种存在方式,变了

一种存在领域。而政治国家的成员之所以还信奉宗教,其原因在于个体生活与群类生活、市民生活与政治生活之间的二元性。“宗教仍然是这种国家的成员的理想的非世俗的意识,因为宗教是在这种国家中实现的人的发展阶段的理想形式。”[14]179总之,宗教之于政治解放后的国家成员还有必要性。

由此看来,犹太人要获得政治解放并不需要他从犹太教中解放出来,他们和一切其余的宗教信徒不放弃他们的宗教也可以获得解放,这是政治解放的本质,也是政治解放的不彻底性、局限性。政治解放本身还远不是人本身的解放,政治解放后的人依然矛盾重重,而这种矛盾在现代资产阶级革命所高喊的“人权”口号中表现得淋漓尽致。马克思认为,“不同于droits du citoyen[公民权]的droits de l’homme[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就是说,无非是利己的人的权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体分离开来的人的权利。”[14]182-183马克思对“人权”(droits de l’homme)的深刻分析展现了政治解放的本质。

借助激进的法国1793年宪法,马克思认为,这些权利包括:自由,财产,平等,安全。这些权利是近代西方不知经历了多少革命、多少流血牺牲所取得的成果,也是政治解放的具体体现。在人们为之雀跃欢呼之际,马克思却敏锐地看到了它的内在矛盾,认识到了它的固有限度。

首先,马克思对这些权利逐一剖析。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

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能够不损害他人而进行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两块田地之间的界限是由界桩确定的一样。”[14]183由法律像地界界标一样确定了每个人的活动范围,权利范围之后,个人就在这一界标之内营造自己“自私自利”的世界,这项权利是分离的、狭隘的、封闭在自身之内的私人权利。财产,这项权利是自由在现实中的实际应用。其含义是“任意地,同他人无关地,不受社会影响地享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这一权利是自私自利的权利。”[14]184财产构成了自由的基础和载体。同时这项权利的行使又把别人排除在外,别人被视为是自己自由的限制。一句话,这项权利还是把人与人分离开来,封闭起来。平等,作为市民成员的,即非政治意义的权利来看,就是“每个人都同样被看成那种独立自在的单子。”[14]184就像自由是由法律标定的一样,平等也是由法律规定的,借助法律实现的。“平等就是法律对一切人都一视同仁,不管是保护还是惩罚。”(1795年宪法)安全,“安全就是社会为了保护自己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而给予他的保障。”(1793年宪法)可见整个社会都成了手段,它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市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的不受侵犯。市民社会的自私自利并没有借安全这一最高社会概念得到超越。安全反而成了自私自利的保障。

马克思总结道,“可见,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作为退居于自身,退

居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与共同体分隔开来的个体的人。在这些权利中,人绝对不是类存在物,相反,类生活本身,即社会,显现为诸个体的外部框架,显现为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把他们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自然的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的财产和他们的利己的人身的保护。”[14]184-185 现代西方的政治革命都包含着对民族国家、政治共同体的诉求。在理论中,要像现代自然法思想所指明的那样,将所有个体都变成一个个的原子式的个体;而在实践中,要建立政治共同体,建立民族国家,就要进行革命,打碎各种成员之间的一切障碍,寻得政治解放。经过努力,这两者可谓都实现了,可是,在革命的终了,我们却发现政治解放得以实现,民主国家得以建立之后,却又郑重地宣布了把自己和他人、和社会隔离开来的自私人的权利。于是,这样的矛盾成为事实:公民的生活,政治共同体被那些致力于政治解放的人用于维护自私自利的权利。市民社会的成员,自私自利的人成了目的,成了“本来的人”、“真正的人”,而公民却降格为手段、奴仆。可见,政治生活在自己发展的顶峰却把自己宣布为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的目的是市民生活。其革命的理论和实践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例如,一方面,安全被宣布为人权,一方面侵犯通信秘密已公然成为风气。”[14]186

这一切展现了资产阶级革命之政治解放的本质。政治革命的对象是旧社会,这种旧社会的性质是封建主义。在这种社会中,市民生活

马克思与现代自然法思想

治上的废除就是宗教的彻底解除,因而只要犹太人与其他人在政治上都放弃宗教,他们就能因成为公民而得到解放。马克思直接指出,此观点既片面又自相矛盾。因为鲍威尔“批判的只是‘基督教国家’,而不是‘国家本身’,他没有探讨政治解放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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