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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9 2020年国有企业三个责任调研报告研究课题论文理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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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9 2020年国有企业三个责任调研报告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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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9 2020年国有企业三个责任调研报告研究课题论文理论文章 推动国有企业三个责任贯通联动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要协助党委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对党委(党组)、党委(党组)书记、纪委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履行什么责任,如何履行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国有企业党组(党委)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包括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责任都是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重要方面,三者是否能够贯通协同、一体落实,对国有企业健全监督体系、实现管党治党有力有效至关重要。

国有企业一体落实“三个责任”的经验措施 加强顶层设计,推动制度建设。“三个责任”一体落实,核心是统筹协调,关键是有规可依。有的企业专门出台落实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责任清单、履责要点、考核评价办法,制定“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等,厘清责任边界、层层压

实“两个责任”。有的党组(党委)与纪检监察机关共同制定一体推进不敢 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实施意见。有的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探索以上级纪委监委派驻形式强化对国有企业监督的有效机制,扩展垂直管理单位和部分以上级管理为主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清晰职责定位,擦亮派驻探头。厘清职责边界是形成监督合力的先决条件。派驻纪检监察组厘清与所在国有企业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纪检监察组长发挥双重身份作用,把准代表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专责和作为班子成员的全面从严治党协助职责,立足再监督定位,协助不包揽、推动不代替,督促推动国有企业党组(党委)把握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跟进精准全程监督要求,及时向国有企业党组(党委)提出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恢复生产经营的工作建议,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专项治理和监督工作。 完善组织结构,搭建沟通平台。有的企业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制定工作规则,党组书记和纪检监察组长分别担任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组长。有的推动国有企业党组(党委)成立监督委员会,建立问题发现机制、跨部门协作机制、上下联动机制、整改落实机制和成果运用机制。有的通过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协调小组联席会议机制,研判形势、通报情况、移交线索,充分发挥各项监督多方联动、合力推进的效果。

建立协同机制,畅通协作渠道。在构建“三个责任”职责分 明、流程规范、协同高效的落实机制方面,有的企业专门出台国有企业党组(党委)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协调的实施办法,派驻纪检监察组长及时与国有企业党组(党委)成员就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沟通交流,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同志在集团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月度经营分析例会等重要会议上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有的国有企业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共同编制企业廉情报告,把经营生产中的大额度资金支付、合同签订、合同收款、“三公”经费支出、特殊成本支出等作为关键数据采集点,加强风险预警,推动国有企业风险防控工作。有的重视派驻监督与巡视监督的协调贯通,形成“巡前意见征询、巡中沟通协调、巡后成果共享、监督整改落实”的全程协同机制。 责任落实需在贯通联动上持续发力 主体责任与第一责任人责任贯通方面。一是党组(党委)书记的首责主责作用发挥不够。有的党组(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意识薄弱,重业务轻党建,“企业特殊论”仍然存在;

有的落实责任糊弄应付,喊口号走过场,日常监督浮于表面,约谈提醒很少开展,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够有力; 有的对单位存在的廉政风险敏感性不高,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打折扣、搞变通,对纪检监察机关查信办案支持不够。二是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作用发挥不够。有的国

有企业落实“两个责任”与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各自为营、联动不强;

有的班子成员认为全面从严治党是一把手的事,重效率效益轻风险防控,对分管单位和部 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领导、检查、督促不够,对分管干部失管、失教、失察。三是职能部门执行作用发挥不够。有的党委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等认为主体责任落实是党组(党委)及其主要领导的事,监督责任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推诿应付、置身事外,工作合力没有形成;

有的职能部门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上职责不清、沟通不够,统筹协调、联动落实不力,离系统集成、贯通联动尚有差距。 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联动方面。一是党组(党委)与纪检监察机关联动不够。有的国有企业把两个责任割裂开来,片面认为主体责任就是党组(党委)的,监督责任就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没有做到贯通联动一体落实,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两手抓”相互促进效应没有显现;

有的国有企业党组(党委)将涉及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大多批转给纪检监察机关落实,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党组(党委)与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配合不够。有的在重大事项监督方面不能及时有效沟通,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多停留在参加(列席)会议、廉政教育以及程序监督层面,对监督单位审批权、人事权等权力运行的核心工作只能依靠谈心谈

话、信访举报来发现问题线索。三是主责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联动性不够。有的主责部门落实两个责任与具体业务工作脱节,方法单一、措施不多;

有的主责部门对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故意掩饰、自行处置,不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反馈。四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与协助责任联动性不够。个别纪检监察机关以“监督代替协助”或是以“协助代替监督”;

有的监督工作与国有企业 中心工作融合不高,在监督国有企业业务开展方面专业知识欠缺,存在外行监督内行现象。 第一责任人对监督责任的领导方面。一是党组(党委)书记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不足。纪检监察工作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国有企业党组(党委)都应该是企业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的坚强后盾。有的国有企业党组(党委)书记对监督工作热情不高、专业化能力不足,对纪检监察工作中需要党委领导、审批和协调的事项不知如何办理,难以进行有效领导;

有的协调力度不够,对监督执纪问责的重点环节,如请求上级单位、平级单位或外部协助等情况,进行联系沟通或向上请示的主动性不高。二是党组(党委)书记对问责工作的领导不足。有的党组(党委)书记对相关案件中暴露出的责任缺失问题缺乏敏感性,很多问题的处理就事论事,限于“问责”,怯于“追责”。三是对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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