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三)
登记类别: 设备类别 设备基本情况 设备品种 产品名称 设备数量 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单位地址 设备使用情况 设备使用地点 使用单位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安全管理员 单位固定 邮政编码 移动 在此申明:所申报的内容真实;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并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压力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使用单位填表人员: 日期: (使用单位公章)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登记机关登记人员: 日期: (登记机关专用章) 使用登记证编号: 年 月 日 注:本式样适用于按使用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
附录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b1 登记类别
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启用、停用后启用、改造、使用单位更名、使用地址变更、过户、移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等。
b2 设备基本情况 b2.1 设备种类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也可直接印制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b2.2 设备类别、品种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没有品种的划“—”。 b2.3 产品名称
按照产品铭牌或者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的内容填写,也称设备名称。 b2.4 设备代码
按照产品数据表上的内容填写,该代码具有唯一性。如果该产品还没有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不填写,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见《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代码(比制造单位代号多一位)。
b2.5 型号(规格)
按照产品数据表或者相应的设计文件填写,有型号的填写型号,没有型号有规格的填写规格,没有型号、规格的,划“—”。
b2.6 设备数量
压力管道填写本次登记时的压力管道长度(单位为“米”),气瓶填写本次登记时的数量(单位为“只”)。
b2.7 设计使用年限
按照产品数据表提供的数据填写。技术资料中未提供的,划“—”。
b2.8 设计单位名称
填写产品的设计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设计图纸)表述应当一致。
b2.9 制造单位名称
填写产品的制造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表述应当一致。 b2.10 施工单位名称
填写登记时最近一次从事安装或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的名称。 b2.11 监督检验机构名称
填写负责该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名称,没有实施监检的设备,注明“不实施监检”,如该设备登记前进行了不同阶段的监检(如制造监检,安装、改造监检等),则填写最近一次监检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名称,并且与本附录b4相协调(除制造监检外,优先满足b4填写要求)。
b2.12 型式试验机构名称
填写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全称)。安全技术规范未规定型式试验的,划“—”。
b3 设备使用情况 b3.1 使用单位名称
填写使用单位名称(全称),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姓名。使用单位名称应当与含有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文件一致。
b3.2 使用单位地址
填写使用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所在省(自治区)、市(地、州)、区(县)、街道(镇、乡)、小区(村)、门牌号等。
b3.3 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使用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个人身份证号。
b3.4 邮政编码
填写使用单位所在地的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