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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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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建总发[2001]131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2001.10.11 【实施日期】2001.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 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0月11日 建总发[2001]131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1年9月24日经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2001年9月24日总行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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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贷证明业务的操作和管理,促进信贷证明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证明业务,是指建设银行根据申请人(投标人)的要求,以出具《银行信贷证明书》的形式,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中标后,在中标项目施工过程中,满足申请人(投标人)在《银行信贷证明书》项下承诺限额内用于该项目正常、合理信用需求的一种表外信贷业务。

第三条 《银行信贷证明书》项下的承诺额度纳入一般授信额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外币信贷证明业务。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 建设银行受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提出的信贷证明业务申请:

(一)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信用记录良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具有偿还《银行信贷证明书》项下贷款的可靠资金来源。 2 / 6

第六条 申请人向建设银行申请出具信贷证明时,须填写《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申请书》(附式1),并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申请提交材料清单》(附式2)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卡卡号及查询密码、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或同级财政部门认可的近3年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3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告;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须提供《公司章程》或经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申请该项信贷证明业务的证明文件(原件); (五)建设项目招标文件;

(六)如使用招标方《银行信贷证明书》文本格式的,须同时提供招标方的《银行信贷证明书》文本格式;

(七)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经办行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按照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3 / 6

(三)提交的《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申请书》的内容和形式:

1.是否逐项填写《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申请书》; 2.填写的内容与经办行掌握的情况是否基本一致;

3.加盖的公章是否清晰,与营业执照和贷款证(卡)上的企业名称三者是否一致。 (四)相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1.营业执照、贷款证(卡)、资质等级证书等是否经年审合格;

2.财务报表是否有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同级财政部门的核准意见; 3.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4.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是否规定须提供《银行信贷证明书》。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 经办行对申请人资格条件和提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对同意受理的,进行调查与评价;对不同意受理的,将申请人材料予以退回,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第九条 经办行按照建设银行有关客户评价的规定对申请人开展客户评价工作,填写客户评价报告。对于已进行客户评价且在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可使用前期客户评价报告作为本次对申请人的评价结果,如申请人近期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须对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调查评价完成后,经办行按照建设银行规定的申报格式准备申报材料,按审批程序报批。 4 / 6

第十一条 审查人员负责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材料是否正确、完整、合规; (二)申请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

(三)招投标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银行信贷政策; (四)对申请人的评价分析是否准确、合理;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行按照信贷授权权限对信贷证明业务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对于额度授信客户,在授信额度及其有效期内,按照建设银行有关额度授信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章 对外出具

第十四条 审批同意后,经办行与申请人签署《出具银行信贷证明协议书》一式两份,经办行与申请人各执一份。《出具银行信贷证明协议书》须采用建设银行统一的格式文本(附式3)。

第十五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经办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外出具《银行信贷证明书》:

(一)银行信贷证明申请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

(二)建设银行与申请人签署了《出具银行信贷证明协议书》并已生效; 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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