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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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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变更后的企业详细地址; (二) 办公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

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董事会任职文件(股东大会会议纪要);

(二)工作简历;

(三)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技术负责人变更提交下列材料: (一) 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二) 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

(三) 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执业注册资格证

书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企业注册地跨省级区域变更的,除提交涉及前款所列变更材料外,需另提交下列材料:

(一) 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证书;

(二) 原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出文件; (三) 拟迁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入文件; (四) 工商管理部门收缴原营业执照、单位印章; (五) 工商管理部门移送企业登记档案的证明; (六) 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所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应交回原资质证书,按企业分立后的条件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承接

第三十五条 (资质等级承揽业务范围限定)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各类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各类建设工程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可在本地区范围内承接各类建设工程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十六条 (业务范围)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投资估算、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 (四)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

(五)工程合同价款的变更及索赔费用的计算; (六)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

(七) 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监控与服务; (八) 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第三十七条 (业务承接同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

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造价业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三十九条 (成果文件及其有效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必须按照执业操作规程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成果文件应加盖企业章并签注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执行咨询业务的造价工程师应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四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将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转包。

第四十一条 (异地分支机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业务需要,可在异地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专职专业人员数不得低于总公司专职专业人数的50%。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应按相应的资质标准向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资质。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 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向所在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应自觉接受所在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以总公司的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签订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第四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应按国家规定或行业的收费标准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恶意压低咨询费用。

第四十五条 (职业保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办理职业保险。 第四十六条 (赔偿)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过失,给委托人造成

经济损失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第四十七条 (监督检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行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并按其职责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行为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监督检查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一) 不定期抽查; (二) 实地检查;

(三) 随时受理社会各界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为的举报、投诉,

并进行核查。

第四十八条 (监督检查内容)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超越资质等级限制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二) 在咨询活动中存在不公平、不公正、恶意竞争、诚信缺失行为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四)将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转包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企业实际情况与资质标准不符的。

第四十九条 (行业自律)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管理。

行业自律管理包括:制定职业道德准则、行业公约、 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评价、建立信用档案等。

第五十条 (监督检查的处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内容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停业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其中的仅属于本办法第四十八条(六)情形的,应按相应的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第五十一条 (监督检查行为规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行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公开、公平、公正,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予以记录并予以公布。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处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一)变更后的企业详细地址;(二)办公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第三十一条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董事会任职文件(股东大会会议纪要);(二)工作简历;(三)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第三十二条技术负责人变更提交下列材料:(一)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二)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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