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年评优奖励办法(同名36722)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年评优奖励办
法
华师【2005】1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年评优和奖学金的发放,调动
广大学生成才发展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学生锐意进取、争优创先、全面发展、奋发成才,促进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类本科学生的
学年评优与奖学金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年评优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其中:第一、
二、三学年的评优活动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第四学年的评优活动在每年三月份进行。
第四条 学年评优活动坚持规范管理、严格标准、
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择优评定、按积施奖以及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学生在学年评优活动中应当坚持正当竞争,实事求是,遵守诚信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五条 学年评优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学生
工作部(处)进行部署、指导、监督和审核,各院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章 学年评优种类的设定
第六条 学校设立如下先进个人奖: (一) 优秀学生标兵奖,评一等奖学金; (二) 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奖,评二等奖学
金;
(三) 单项积极分子奖,包括:学习积极分子、
科研积极分子、社会工作积极分子、文娱活动积极分子、体育活动积极分子、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评三等奖学金。
第七条 先进个人评选的比例控制在年级或专业
学生总人数的25%以内。其中:
(一) 优秀学生标兵奖控制在年级或专业学生
总人数的2%以内;
(二) 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奖的总数控制
在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