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及其影响分析
王征洋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摘 要】摘 要:2013年 11月 18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也明确提出了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2014年11月19日,李克强总理在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提出要抓紧出台注册制改革方案;2015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在党及政府的文件中,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在落实层面,2013年11月 30日中国证监会提出《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5年3月5日,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目前我国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基本条件已经比较成熟。注册制的推出已渐行渐近。 【期刊名称】消费导刊 【年(卷),期】2015(000)002 【总页数】2
【关键词】股票发行 注册制 改革
一、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概念及其推出的背景
(一)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概念。股票发行注册制主要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而将发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来决定。
注册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即使该证券没有任何投资价值,证券主管机关也无权干涉,因为自愿上当被认为是投资者不可剥夺的权利。这类发行制度的代表是美国和日本。这种制度的市场化程度最高。
需要说明的是,注册制不代表不审核,区分核准制与注册制的关键不是是否进行实质审查,而是是否有上市盈利要求和是否做价值判断,注册制国家多数对发行上市无盈利要求且不做价值判断。
(二)股票发行注册制推出的背景。自1994年以来,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历经多次改革,发行审核制度先后经历了地方审批、额度管理、指标管理、核准下的通道制直至目前实行的保荐制。从实际运行的效果看,都带有浓厚的政府干预色彩和行政主导特性。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大,我国目前的新股发行体制发行周期长、发行效率低、上市门槛高、信息披露不完善等问题将日益突出,面对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背景下国际证券市场的强力竞争,提高新股发行的质与量已成为当务之急。
随着 2013年 11月 30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正式出台,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将迎来新一轮改革。三、股票注册制改革的重点内容
二、股票注册制改革的重点内容
目前,注册制的具体实施方案正在制定过程中,并没有对外正式发布,但从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文件传达的信息以及国际上实行注册制国家的实际经验来看,我国注册制改革可能将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弱化上市盈利要求,鼓励中小企业融资,进行上市条件的改革。目前,
我国主板和中小板对企业发行上市的盈利要求偏高,弱化上市盈利要求,降低上市门槛将成为注册制改革的重点内容。2014年11月19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指出,“抓紧出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取消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条件,降低小微和创新型企业上市门槛。”证监会副主席姚刚也表示证监会在积极讨论“取消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条件,降低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的上市门槛,拓宽创业板市场的覆盖面,并进一步推进创业板的改革”等内容。
目前,我国创业板发行上市的盈利要求是,连续2年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或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而目前我国中小微企业中盈利企业不足6成,9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的年均净利润规模低于500万元。创业板无法有效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目前新三板挂牌上市已取消持续盈利要求,在此次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创业板发行上市将逐步取消持续盈利要求,降低对盈利能力和收入规模的指标限制,针对互联网、科技型等创新型企业进一步弱化上市门槛,在准入条件上实现创业板与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对接。
(二)去行政化,审核权下放至交易所,进行量的改革。2014年6月以来,新股发行的规模按照肖刚主席表态的“全年100家,每月均衡发行的节奏”实施。在新股的板块分布上,基本上呈现出上交所股票与深交所股票对半均分的态势。此种通过行政手段限制新股发行数量和融资规模的机制人为造成了新股供给的稀缺性,引发市场的不理性。我国新股发行改革亟需打破量的限制瓶颈,推进发行量的市场化改革。
去行政化,推进审核权下放至交易所是实现量的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措施。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