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台帐
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管理台帐
使用登记编号: 设备型号: 有效期限: 出厂日期: 产权登记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使用单位: 安装单位: 监理单位: 出租单位: 设备负责人: 联系电话: 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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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填写说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三、项目部起重机械管理网络图 四、项目机管员、安全员上岗证书 五、塔式起重机起重性能表(图) 六、各类记录表
1.塔式起重机安装、附着验收移交使用记录表(塔附表一)
2.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塔附表二)
3.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安全教育记录表(塔附表三级教育) 4.塔式起重机项目部周检查记录表(塔附表四) 5.塔式起重机企业月检查记录表(塔附表五) 6.塔式起重机项目部巡查记录表(塔附表六) 7.塔式起重机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表(塔附表七) 8.塔式起重机运行故障记录表(塔附表八) 9.塔式起重机生产安全事故记录表(塔附表九)
七、附件
1.使用单位、项目部起重机械各项管理制度
2.使用单位、项目部起重机械各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3.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含安全使用管理协议) 4.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检测报告书、复检报告书 5.多塔作业、特殊环境作业等安全使用方案、措施 6.塔式起重机使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 7.其他
八、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管理台帐副本
塔式起重机每班检查保养、累计运转记录(单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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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填写说明
1. 设备运行使用过程中,对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时确保安全的重要环节,设备使用单位和合同约定责任单位必须严格、认真做好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2. 设备运行记录的内容应对照要求认真检查和记录
3. 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台帐应由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并妥善保管,一个工程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移交出租单位,出租单位应归档备查。
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长 汪光焘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监督管理,使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的首次女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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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合格证明和制造监督检查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归档的; (五)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油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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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 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 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 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 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将建筑起重机械按照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