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午托机构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安政办[2014]101号 【发布部门】安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22 【实施日期】2014.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午托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政办〔2014〕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午托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22日
安阳市午托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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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午托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午托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午托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法定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提供午餐、午休等服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午托机构应当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
第四条 午托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政府建立午托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午托机构管理工作有关重要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午托机构的日常管理。教育、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午托机构的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对午托机构设立、登记、管理中的信息互相通报、资源共享。 教育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对午托机构开展联合检查。 工商部门负责午托机构的设立登记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安置就业人员符合规定的午托机构给予政策支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自行配餐午托机构的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及其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负责为午托机构从业人员出具健康证明。
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负责午托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当地政府、街道办事 2 / 3
处予以配合;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午托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房屋安全状况实施管理。
第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下简称设立者)可以开办午托机构。
第六条 鼓励社区将辖区内中小学生的午托纳入社区服务范畴,通过多种形式为中小学生提供午托服务,满足社区居民托管学生的需要。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七条 设立午托机构,设立者应根据食品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八条 设立午托机构应依法向所在县(市、区)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人员、接受午托学生人数、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二)自行配餐的应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合法经营场所证明文书(经营场所为住宅的,应提交所在社区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该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材料); (四)建筑结构安全意见书; (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