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重点法条
第一章 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97条。 「意思分解」
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标准之一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上对行政行为的一种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或发布普通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即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为。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具体的人或事,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
害关系,一次性地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反复、多次地适用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五点: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1)具体行政行为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 (2)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人作出的行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关公民、法人或者 (5)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不仅指单方行为,还包括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不要混淆」
依《行诉解释》第97条,注意《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参照关系。 「重点法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意思分解」
「相关法条」 本法第54条第(四)项。 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