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修改审批 交通违法处理 交通违法特殊审批 撤销决定书打印 复考通知书打印 暂扣证件物品录入 暂扣证件物品归档 暂扣证件物品发还 暂扣证件物品销毁 证件物品发放 法律文书入库 法律文书发放 法律文书作废 法律文书归档
5、交通违法系统与其他系统的链接
交通违法系统需要实现与机动车登记、驾驶证管理、交通事故处理、限制人员信息、被盗抢车、网上追逃等系统的互通共享。在录入违法信息时,能通过系统自动调用本地机动车/驾驶人等基本信息,自动比对限制人员和机动车/驾驶证状态、被盗抢车等信息,实现路面执法与源头信息管理的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管控水平,强化打击盗抢车犯罪活动的能力。
1) 交通违法系统与机动车登记系统的关联
数据调用:在录入交通违法信息时,“业务系统”可根据“号牌号码”、“号牌种类”
等条件直接查询并自动调用机动车工作库(或查询库)中的车辆信息,减少民警录入内容、提高数据质量。
可疑车辆判断:可通过“机动车状态”判别是否属被盗抢、报废、注销/撤销车辆等 “机动车状态”修改:机动车违法后被撤销号牌的,“业务系统”应将撤销决定书信
息写入“全国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系统”中间表,由“全国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系统”完成机动车号牌撤销业务并将“机动车状态”置成“撤销”。机动车处于违法处理期的,“业务系统”可以通过“全国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系统”提供的接口函数write_vehicle_zt将“机动车状态”置成“违法未处理”。但违法处理完毕后,必须通过接口函数write_vehicle_zt消除机动车“违法未处理”状态。
2)与驾驶证管理系统的关联
数据调用:在录入交通违法信息时,可根据“驾驶证号”等条件直接查询并自动调
用驾驶人工作库(或查询库)中的驾驶人信息。
可疑驾驶证判断:可通过“驾驶人状态”判别是否属暂扣、吊销、撤销等。 “累积记分”更新:对驾驶人进行违法记分时,“业务系统”应调用“全国机动车/
驾驶人管理系统”提供的接口函数write_ljjf更新驾驶人工作库中的“累积记分”。
“驾驶人状态”更新:本地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被暂扣驾驶证的,“业务系统”应通过
“全国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系统”提供的接口函数write_driver_zt将“驾驶人状态”置成“暂扣”。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被吊销或撤销驾驶证的,“业务系统”应将处罚结果信息写入“全国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系统”中间表,再由“全国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系统”完成驾驶证吊销或撤销业务并将“驾驶人状态”置成“吊销”或“撤销”。驾驶人处于违法处理期的,“业务系统”可以通过接口函数write_driver_zt将“驾驶人状态”置成“违法未处理”。但违法处理完毕后,“业务系统”必须通过接口函数write_driver_zt消除驾驶人“违法未处理”状态。
“限制人员信息”更新:驾驶人被吊销、撤销驾驶证的,“业务系统”应将相关违法
处罚结果写入“全国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系统”中间表,再由“全国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系统”完成驾驶证的吊销或撤销业务并写入到工作库“限制人员信息表”中。
对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01条规定,被限制申领驾驶证的,“业务系统”应将相关违法处罚结果直接写入工作库“限制人员信息表”中。
3)与“交通违法信息异地交换系统”的关联
上传数据:“交通违法系统”应定期将本地所有的交通违法业务数据通过“异地违法数据交换平台”上传到总队交通违法查询数据库。
接收数据:“ 交通违法系统”应定期进行数据接收。
后续处理:交通违法信息系统接收到本地机动车/驾驶人异地违法数据后,应校验
数据的合法性(核对数据是否与本地驾驶人/机动车工作库中的驾驶证号/姓名相符等)。校验通过后,写入本地违法数据库并进行后续处理。对于异地转入的违法记分记录,应同时通过接口函数write_ljjf更新驾驶人工作库中的“累积记分”,并将执行结果提交转递。对于异地转
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决定书记录或满分考试合格记录,应将该记录自动写入“全国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系统”中间表,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决定书的执行结果提交转递。
4)与电子监控系统的关联
交通违法系统建立交通违法电子监控信息中间表,接收电子警察等监控系统传送出来的机动车违法信息和相关图像信息。 5)与其他警种建设的被盗抢车、网上追逃等系统的关联
交通违法系统在录入违法信息时,能根据“号牌号码”、“号牌种类”或“驾驶证号”自动与被盗抢车、网上追逃等信息数据库的比对。 6)与对外公众查询平台的关联
交通违法系统能定期向对外公众查询平台提供最新的交通违法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同时为保险、交通等部门提供所需的数据。
6.2.2.2公安内部服务系统
应用系统安装及数据导入(或迁移):重装(或迁移)“全国公安交通信息查询系统”以及驾驶员异地核查和“道路交通事故统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快报”、“交通违法信息异地交换系统”应用软件,建数据库表并将相应数据导入(或移至)新建数据库中,认真调试,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6.2.2.2.1全国公安交通信息查询系统
根据硬件环境变化要求,重新安装、调试全国公安交通信息查询系统。 6.2.2.2.2交通违法信息异地交换系统
按照****交警支队交通违法信息异地交换系统建设要求,建立交通违法信息交换系统。完成“省际交换系统”的移植与升级工作;完成“省内交换系统”的升级工作;将部、省间的违法数据传输平台移植到“全国公安数据交换平台”(GIEP);建立省级交通违法信息查询数据库。实现全国范围内各省(区、市)异地交通违法信息的网上交换,同时确保各地“省内交换系统”和“道路交通违法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与“省际交换系统”、“统一版软件”间的无缝衔接和集成运行。
交通违法信息异地交换内容:交通违法记录、强制措施记录、暂扣记录、吊销记录、撤销记录、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到的机动车违法行为记录、满分考试合格记录等。
6.2.2.3其他现时在用的外挂应用系统
应用系统安装及数据导入(或迁移),包括银政联网系统、车主小秘书,电子警察系统、移动查询系统等现时在用的外挂应用系统,建数据库表并将有关数据导入(或移至)新建数据库中,认真调试,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6.2.2.4 容灾系统建设
规划容灾系统,定义及启动判断,备份和恢复技术步骤,容灾响应流程,测试演练计划,计划维护管理等内容。
6.2.3软件开发部分总体要求
本部分所涉及的一切相关软件均须为原装正版,并不存在任何版权问题,且须确保采购人(用户)拥有其合法的、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
6.2.3.1技术要求
1)采用多层架构的B/S和C/S相结合的结构;
2)采用JAVA语言,基于J2EE的分布式计算技术进行系统架构设计和系统开发; 3)系统透明支持ORACLE、DB2、SQL SERVER、SYBASE等主流数据库系统。基于****公安局
交警支队现有环境,要求系统必须使用ORACLE数据库;
4)必须保证系统具有开放的体系与接口,能支持跨平台运行,保证系统可以运行在各种操
作系统平台上,如UNIX、 Linux、Windows NT等平台;可与业务系统进行界面或数据的
挂接,可实现跨平台数据的互联互通;
5)利用XML作为系统接口的数据交换标准,进行信息资源整合;
6)必须明确提供完善的、可行的系统安全方案(最少包括系统数据安全、数据备份和恢复、
系统无毒化等)。支持7*24不间断连续工作,故障恢复时间在5分钟内。 6.2.3.2工期要求
在合同签订后90个日历日内完成整个项目的开发、实施工作,试运行三个月通过后,进行
终期验收。 6.2.3.3实施要求
实施范围:****地区包括顺德、南海、高明、三水、禅城五区交警
6.2.3.4培训要求
中标人应提供相应的软件操作等方面的培训。有关应用软件的操作培训课程,应在系统
运行前完成。
中标人应提供面向系统管理员的应用软件系统结构、源代码构成和设计等方面的培训。
中标人将详细的培训课程以及时间表交给用户,最后以用户认可为准。
对于所有培训,中标人必须派出具有相应专业资格和实际工作、教育经验的教师和相应的辅导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培训教员应至少具有三年的教学经验,培训所使用的语言必须是中文,否则中标人必须提供相应的翻译。 中标人提供必须的培训课程。
中标人应将所有培训费用(含培训教材费)及各项支出列入培训费用价格中,计入总价。
所有的培训资料必须是中文书写。 6.2.3.4测试和验收 1、测试 (1)组织方式
软件开发完毕后,开发方可以提请业主方进行测试,并提交详细设计文档、内部测试报告等文档资料。
测试按照测试方案执行。测试方案由开发方在系统方案设计阶段制定,并且必须得到业主方的认可。
当测试不通过时,开发方需无条件进行返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