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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重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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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1.一次性通过制度;2.会计从业资格证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制定:3.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行考试;4.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制定的机构领取证书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2.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从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接收继续教育、受表彰情况发生变化时,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其他相关信息发送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制定网店进行信息变更,也可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3.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调入手续

4.毁损、丢失证书,核实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5.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在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6,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证书。

7.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1)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2)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1)会计理论继续教育 (2)政策法规继续教育 (3) 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 (4)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和管理制度: 网络远程教育为主,面授培训为辅,在职自学是重要补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对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不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实行登记管理 (五)法律责任

参加从业资格证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此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初级)。有些地区有正高级会计师职务(高级)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初级、中级、高级(副高和正高) 初级、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2.报考中级条件:(1)大学专科会计工作满五年;(2)本科会计工作四年(3)双学士学位或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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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生毕业会计工作两年(4)硕士学位会计一年(5)博士学位

3.考试科目:初级: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中级: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高级:高级会计实务

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全国范围内有效。对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证书,或在考试期间违纪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构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此考试

5.会计专业职务的评聘:

(1)中级会计资格,可聘为会计师职务 (2)初级会计资格,大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满2年,或中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4年,或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满5年,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聘为助理会计师职务

(3)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聘为会计员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臵

(一)设臵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1.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与本单位业务活动规模、特点和管理要求想适应)

2.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最基本: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目的:保证货币资金安全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轮岗 4.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1)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3)出纳(4)稽核(5)资本、基金核算(6)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7)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8)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9)总账(10)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11)会计电算化岗位(12)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三)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分析和决策的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总会计师是一种行政职务。

1.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臵总会计师。凡设臵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2.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二)交接的程序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

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4)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

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是对违法者的制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 (2)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

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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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处臵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

1.不依法设臵会计账簿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账外账)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为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主管人员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3.给予行政处罚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通报;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主管人员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处3到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会计财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罚款:对违法人处以5000元到5万元罚款 ;行政处分

4.打击报复会计人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补救措施:恢复其名誉;恢复原有职位、级别

5.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并处以所得1倍到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到50万罚款 6.股票、公司债券依法上市交易的公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督)

上市证券有违法:发行人处以30万到60万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到30万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保险公司:不提供资料以供监督的处1万到10万罚款,有虚假资料的处10万到50万罚款 8.纳税人违反相关纳税规定,税务机关责令其改造,逾期不改,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到1万罚款

偷税数额不满1万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并处偷税数额50%到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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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票据结算?支票 ?银行本票

}同城

1.{银行汇票 ? ?汇票 2.商业汇票 ?

非票据 ?委托收款?

?汇兑 异地 ?托收承付}}

④信用卡 ?可同城,可异地

第一节 概 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充当中介角色)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现金支付不是支付的主要方式)

票据和汇兑在大额支付中占据主要位臵 信用卡:人使用最频繁的工具,在小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票据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1680.32: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

¥107000.53: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五角叁分 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中文大写时应写成〃〃〃元零〃分 2.出票日期为小写的银行不受理,大写未规范的,银行可予受理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假冒他人名义签章 “变造”:票据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质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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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5、6外,支付现金每人每次不得超过1000元,结算起点1000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3-5天零星开支确定,边远不得超过15天数额;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支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称为坐支)3.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向开户银行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开户单位不能白条顶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臧虎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者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小金库);不得未经批准坐支现金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等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1.为了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财政部印发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全整负责。 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单位不得由一个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特点:1.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是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但不得办理现金收支)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临时机构、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证开立的除外)、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三)守法合规原则 记: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存款人的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及其他信息资料发生变化或改变):5个工作日申请、通知 银行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5个工作日(开户后一年内不发生任何业务的,银行通知后30日内到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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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重点摘要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1.一次性通过制度;2.会计从业资格证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制定:3.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行考试;4.通知考试通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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