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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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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预留大型设备的进入口;有条件时,在机房内适当位置预留吊装设施; 2 宜采用压光水泥地面,并应设置冲洗地面的上、下水设施;在设备可能漏水、泄水的位置,设地漏或排水明沟;

3 宜设置修理间、值班室、厕所以及对外通讯和应急照明; 4 设备布置应保证操作方便,并有检修空间; 5 应防止设备振动可能导致的不利影响;

6 有通风换气要求的房间,当室内只设置送风口或只设置排风口时,应能保证关门时室内空气可以流动;既有送风,又有排风的房间,送、排风口的位置应避免气流短路。

8.2.7 居住区集中锅炉房位置应防止燃料运输、噪声、污染物排放等对居住区环境的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

8.2.8 为民用建筑服务的燃油、燃气锅炉房(或其他有燃烧过程的设备用房)不宜设置在主体建筑中。需要设置在主体建筑中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当地消防、安全等部门的规定。

8.3 建筑电气

8.3.1 民用建筑物内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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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 2)应方便进出线; 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

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5)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2 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3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不带可燃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5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距室外地坪不低于1.80m的自然采光窗,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窗;

6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

7 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

8 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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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室内的设施;

9 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10 变配电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11 变配电室、控制室、楼层配电室宜做等电位联结;

12 变配电室重地应设与外界联络的通信接口、宜设出入口控制。

8.3.2 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2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 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 4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8.3.3 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柴油发电机房的位置选择及其他要求应符合本通则第8.3.1条的要求; 2 柴油发电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件贮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合并或增减;

3 发电机间应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口的大小应满足运输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吊装孔;

4 发电机间与控制室或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开向发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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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5 柴油发电机组宜靠近一级负荷或变配电至设置;

6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至少应有一侧靠外墙,热风和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排烟管道的设置应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7 柴油发电机房进风口宜设在正对发电机端或发电机端两侧; 8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综合治理措施。

8.3. 4 智能化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智能化系统的机房主要有: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电信机房、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机房、计算机机房、建筑设备监控机房、有线广播及(厅堂)扩声机房等;

2 智能化系统的机房可单独设置,也可合用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消防、安防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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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或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消防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工作区域,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

4)安防监控中心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风险等级应得到主管安防部门的确认; 5)智能化系统的机房宜铺设架空地板、网络地板或地面线槽;宜采用防静电、防尘材料;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50m;

6)机房室内温度冬天不宜低于18℃,夏天不宜高于27℃;室内湿度冬天宜大于30%,夏天宜小于65%;

7)智能化系统的机房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3 智能化系统的重要机房应远离强磁场所;

4 智能化系统的设备用房应在初步设计中预留位置及线路敷设通道; 5 智能化系统的重要机房应做好自身的物防、技防;

6 智能化系统应根据系统的风险评估采取防雷措施,应做等电位联结。

8.3.5 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层建筑电气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0m;

2 高层建筑智能化系统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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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1应预留大型设备的进入口;有条件时,在机房内适当位置预留吊装设施;2宜采用压光水泥地面,并应设置冲洗地面的上、下水设施;在设备可能漏水、泄水的位置,设地漏或排水明沟;3宜设置修理间、值班室、厕所以及对外通讯和应急照明;4设备布置应保证操作方便,并有检修空间;5应防止设备振动可能导致的不利影响;6有通风换气要求的房间,当室内只设置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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