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保险公司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3]6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1.17 【实施日期】2003.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
《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3]6号)
各保险公司:
为适应新的监管需要,防范风险,我会重新修订了《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03年1月17日
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 /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发起设立的或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均简称“基金”)。
第三条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遵守证券业务相关法规以及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安全、增值的原则,谨慎投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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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基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发文字号】保监发[2003]6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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