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课程
第二次教学辅导
第五章 职务与级别
第一节 建立健全职务与级别制度的指导思想 一、 为公务员管理提供科学的管理基础
二、 增强职务与级别分类的激励作用 三、 借鉴国外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合理因素
第二节 公务员的职位分类
职位分类的作用和意义在于:为职务设置提供基础,为各项管理提供依据。
公务员职位类别的划分:专业技术类职位、行政执法类职位、综合管理类职位,法官检察官类职位和其他类别职位。
职位设置所依据的四大要素: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第三节 公务员的职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职务序列包括职务层次与职务名称两个基本要素。
第四节 公务员级别
公务员的级别制度的功能: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六章 录 用
第一节 考试录用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意义
一、考试录用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考试录用就是通过公开竞争性考试选拔官员的一种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的科举制。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中采用的考试办法,与上述考试录用制度具有一定的继承性。
(一)中国古代的科举制
中国古代真正的考试选官制度是从隋朝开始到清末废止。 (二)近现代西方文官的考试录用制
现代意义上的考试选官制度是始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即在十九世纪中叶伴随西方产业革命的完成而建立的文官考任制。这种制度在德国和英国实行较早。 英国考任制度的建立对西方各国影响很大。 (三)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意义
考试录用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有利于高素质公务员队伍建设,有利于德才兼备原则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和公开监督的用人机制,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事制度的变革。
第二节 公务员录用的含义、原则和标准 一、公务员录用的含义
公务员的录用,是指机关为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选拔公务员的活动。主要内容包括:录用的原则、标准、资格条件、方法、程序和录用的组织权限等。 二、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基本原则
1、 公开原则:主要是指录用公务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2、 平等原则:公民报考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平等。 3、 竞争原则: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开进行,公开竞争。
4、择优原则:报考者能否录用,完全取决于本人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三节 公务员录用的条件
1、 招考条件: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2、 报考条件:消极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 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节 公务员录用考试
一、录用考试的功能:科学选拔人才、改善人才结构、发掘人才潜能 二、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种类:
1、公开竞争性考试
2、简化程序与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三、考试的方法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基本方法是笔试和面试:
1、 笔试:我国公务员录用笔试的内容包括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和专业科目。 2、 面试:包括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还有情景模式法和心理测试法。
四、考试的基本内容
国外对公务员考试内容的设计主要有两种倾向: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通才”标准。即在考试内容设计上比较注重报考者的一般教育程度,在考试方法上偏重于对基础理论的测验;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专才”标准。即注重考察应考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强调个人在某个领域中的一技之长,重视专家的地位和作用。在考试内容上侧重于专业性、实用项目的测验,注意吸收专家学者担任高级文官。我国公务员考试在内容设计上主张:博专结合,以博促专。 第五节 录用公务员的程序
我国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应当经过以下几项程序: 一、发布招考公告
发布招考公告,是录用的首要程序。除法律明文规定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之外,其他职位录用公务员时,都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主要是了解报考人员是否具备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要求。 三、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者进行考察
考察是在考试的基础上进行的。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实绩、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
五、体检
六、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
考试、考核工作结束后;根据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进行综合平衡和比较,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给予公示,一般7天。
七、审批、备案
公示期满,报录用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八、试用
实行试用期制度,是保证公务员素质的重要措施。公务员法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第六节 考试录用的主管部门和保障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考试录用工作的保障:法律保障(法律责任和回避制度)、便民保障(方便报考者报考、保障考生权益)、技术保障(技术、智力和保密支持)、经费保障。 第七章 考 核 第一节 考核制度概述 一、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含义
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建立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客观公正的评价公务员,激励和鞭策公务员提高素质,努力工作,争创一流业绩。 (二)有利于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
(三)有利于为公务员管理的其他环节打下基础和提供依据。 第二节 考核原则和考核内容 一、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
1、 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原则 2、 客观、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 3、 分类考核的原则 4、 考用结合的原则
二、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三、考核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1、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
2、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3、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二、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程序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考核结果的评定和使用
1、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2、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3、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