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高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薪酬管理制
度(修订稿)2011年1
哈尔滨高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为规范公司薪酬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的总体薪酬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和公司财务状况来确定。
2、员工的个人薪酬依据个人技能、业绩(包括个人业绩、团队业绩、公司业绩)、工作年限、学历、岗位等因素来确定。
3、贯彻按劳分配、奖勤罚懒、效益优先和公平的原则。 4、坚持因事设岗、以岗定薪、易岗易薪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中与公司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对于与公司签订一年期以内劳动合同或实行协议工资制的员工,其工资支付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或协议工资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名词解释
1、实习生:指未毕业,在公司进行实践活动的学生。 2、见习员工:指从学校招聘的,没有工作经验的应、历届毕业生,见习期一般为一年。
3、试用期员工:指有工作经验的应聘员工,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4、正式员工:指试用后经考核,被正式录用的员工。 5、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 6、中级管理人员:指公司各部门经理、副经理。总经理助理;分公司经理、副经理;控股子公司经理、副经理
7、初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指各车间主任、班长、公司部门职员、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
8、一般操作与服务人员:指各单位从事具体操作和服务的一般工作人员。
第五条根据聘任、管理、考核、分配四权一体化的原则,公司薪酬体系的拟订、维护与调整、员工的工资管理统一由行政部(人力资源管理职能)负责,薪酬方案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薪酬总额管理与控制:工资总额及经济指标的核定由行政部和财务部负责,公司年度薪酬总额计划由公司行政部、财务部根据公司主要经济指标计划,实施总量控制与管理。
财务部(审计职能)会同行政部负责对工资发放进行审计、稽查。
第七条公司薪酬类别分为岗位绩效工资制、简单计件、计时工资制和协议工资制三类。
第二章岗位绩效工资制
第八条适用范围:岗位绩效工资制适用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其所在岗位又不宜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所有员工。
第九条岗位绩效工资结构分为基本薪酬与非基本薪酬两大部份。
1、基本薪酬其构成包括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二项。 2、非基本薪酬包括有加班加点工资及经公司认定的津贴和奖励。
第十条岗位工资:岗位工资是岗位绩效工资的主体,是岗位薪酬中相对固定的部分。岗位工资是根据岗位技术含量、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环境影响(工作条件)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确定的基本劳动报酬。(见公司岗位工资标准附件)
1、公司与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岗位工资为准,岗位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基数。
2、员工根据聘用的岗位,核定岗位工资。
3、岗位工资实行岗变薪变的动态管理,采取“当月动岗,当月易薪”制度。
4、一人同时担任两个管理岗位职务的,按照高级别职务确定岗位工资。
5、应聘公司中高级管理岗位或由初级管理岗位晋升中高级管理岗位的,均执行六个月的试岗期,试岗期间执行应聘(晋升)岗位的试岗岗位工资标准;试岗期满,经考核胜任应聘(晋升)岗位工作执行应聘(晋升)岗位聘用期岗位工资标准。
6、公司派到石头诃子、阿木尔的常年驻厂负责人生产期间主持所在工厂全面工作时执行主任正职岗位工资标准,生产期间非主持所在工厂全面工作时执行
主任副职岗位工资标准。非生产看护期间(以生产统计报表为准)执行看护期间岗位工资标准。
宾县其他生产车间主持全面工作的车间主任,执行主任正职岗位工资标准,协助车间主任工作的车间副主任,执行主任副职岗位工资标准。相关生产车间作业工序需要临时设置班长职位时,在临时班长任职期间执行主任副职岗位工资标准。无车间主任岗位、班长岗位任职时,另行安排工作,执行新从事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通过评价考核来确定的考核工资。绩效薪资是员工薪资结构中直接与员工岗位和每月考核成绩、公司效益挂钩部分,是岗位薪酬中相对变动的一部分,公司根据员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其绩效工资。
1、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中、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工资占员工制度工作日实发工资的30%;初级管理人绩效工资占员工制度工作日实发工资的25%;生产线工作人员及生产线技工和其他操作工绩效工资占员工制度工作日实发工资的15%;
2、新入职员工当月工作不满一个月者,不参加当月岗位绩效考核。
3、有下列情况者,不能参加当月绩效考核,不支付当月绩效考核工资:
(1)请事假:超过3天(含3天),不能参加当月岗位绩效考核。
(2)请病假:超过5天(含5天),不能参加当月岗位绩效考核。
(3)迟到、早退:超过3次/月,不参加当月绩效考核 (4)旷工0.5天以上(含0.5天),不参加当月岗位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加班加点工资 1、加班加点定义
(1)加班是指公司安排员工在法定节日或双休日从事工作的行为。
(2)加点是指公司安排员工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制为标准工作时间)从事工作的行为。
(3)员工每月实际出勤天数小于月制度出勤天数的,公休日出勤视为正常出勤。
2、加班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