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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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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庙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此外,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幼儿园能够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即使父母把未成年人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使未成年人处于幼儿园的管理之下,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

二、我国教育类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都明确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幼儿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长的职责,这说明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责任: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人们往往将第三种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混为一谈。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监护责任的范围远比保护责任要广得多。《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表其进行诉讼。”因此,父母将幼儿送到幼儿园并没有发生监护权的转移。

双庙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园幼儿伤害事故,保护幼儿、幼儿园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幼儿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

地处理。

第三条幼儿园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园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

设施。

第四条幼儿园应当对在园幼儿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

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幼儿。

第五条幼儿应当遵守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

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幼儿园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幼儿园对未成年幼儿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幼儿园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六条 幼儿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

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幼儿园、幼儿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幼儿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

任:

(一)幼儿园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幼儿园向幼儿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三)幼儿园组织幼儿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园外活动,未对幼儿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幼儿园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幼儿园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幼儿从事不宜幼儿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幼儿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幼儿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幼儿在园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幼儿园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幼儿的职责期间,发现幼儿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幼儿擅自离园等与幼儿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幼儿园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幼儿的监护人,导致幼儿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第八条 幼儿或者幼儿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幼儿伤害事故,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幼儿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幼儿园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

幼儿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双庙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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