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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资料整理归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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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路工程档案的排序、移交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和组卷要求: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各承包机构和公路工程的承包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应按本办法附件一要求收集管理。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向建设单位移交经系统整理和通过验收的全部档案,并由公路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案卷的编制应按照工程施工的顺序,对案卷进行系统排列。

第二十六条 凡属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档案,均由建设单位负责按附件一规定的内容,向交通部档案馆和省交通厅档案部门移交,

第二十七条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立项审批、汁施工、竣工、监理等不同阶段或性质,对移交的全部案卷进行系统整理和排列。其中施工阶段形成的案卷依路线进行方向,按起讫里程及监理1作顺序依次排列,并编写科技档案归档目录(案卷目录)一式两份(见附件本)。

第二十八条 收尾工程和后评价形成的文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大修及改建工程形成的文件材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公路工程档案的保管

(一)工程档案要有档案库房和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和记录,达到档案管理的防盗、防强光、防磁、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的“九防”要求。声像档案要防磁、防有害气体。

(二)档案库房的温度基本上控制在14~24度;相对湿度上控制在45~60%。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在公路工程项目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对项目档案工作不到位、管理不善或保管不妥造成丢失影响交、竣工验收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公路管理局资料档案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竣工资料整理归档实施办法

第四章公路工程档案的排序、移交和保管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和组卷要求: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各承包机构和公路工程的承包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应按本办法附件一要求收集管理。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向建设单位移交经系统整理和通过验收的全部档案,并由公路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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