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投标单位应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18.2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给投标单位或拒收。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9.2投标单位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加改公章密封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9.3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期间,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
四、开标(招标人另行安排)
五、评标
21、评标内容的保密
21.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标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等都不得向投标单位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
21.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人和评标机构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22、投标文件的分析
评标委员会在详细评审前对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报价是否有算术计算错误等进行回标分析,并可就有关问题要求投标单位予以书面解释。在此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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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23、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
23.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机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3.2如果发现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规定招
标人的权力或投标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有实质性限制;而且调整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影响时,则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作废标处理,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23.3开标后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不允许投标单位更正或撤回其不符合规定的部分。
23.4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人材机汇总表”、 主要材料品牌、规格、生产厂家明细表,若投标单位商务标内容中无“人材机汇总表”、 主要材料品牌、规格、生产厂家明细表,则经过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
23.5商务标清单计价文件,如投标文件的此电子文本在评标时不能读出,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在当天规定时间内重新递交,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递交的作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24、错误的修正
24.1评标机构将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算术错误,并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4.1.1投标文件正副本内容如有矛盾处,以正本为准。
24.1.2如果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4.1.3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机构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4.2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经投标单位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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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投标文件的澄清
25.1对写入招标文件的限制性条款,投标人不接受或不按要求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可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25.2投标人作出的优惠、让利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没有列入投标文件,而在澄清、说明和补正时作的补充说明,评标时不予考虑。
25.3投标的书面文件与电子文本应当一致,总报价与分项报价之和应当相符, 综合单价报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应当相符,工、料、机清单单价与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中的工、料、机单价应当相符,当出现不一致或不相符的情况时,以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文件为准,且按最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处理。
25.4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25.5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单位的总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认为其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成本的,有权要求该投标单位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投标单位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该投标单位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25.6 明显低于成本,肆意改变工程量清单,有缺项、漏项者不予澄清。
六、授予合同
26、招标单位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办法评选出的投标单位,确定为中标的投标单位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
27、中标通知书
27.1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在中标通知书中,给出招标人对中标人按本合同实施、完成和维护工程的中标标价以及工期、质量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27.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8、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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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十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及本招标文件有关附件。
28.2如果中标单位不按本须知第27条、第28条或第29.1条的规定执行,招标单位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可将合同授予依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的中标人,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七、投标其他要求
29、工程材料、制品的供应和结算原则 29.1工程材料、制品的供应
招标范围内使用的主要工程材料、制品均由中标人负责采购、运输到施工现场并保管,同时,对产品质量按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全面负责。凡施工用的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都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并附有质保书或出厂检验合格证。所以材料及制品均应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并提供相应试验报告,试验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9.2工程材料、制品的结算原则
(1)招标范围内使用的,由中标人负责采购、运输到施工现场并保管的材料、制品(提供材料暂定单价的除外),投标人在报价时应根据市场信息,结合自身实力,充分考虑市场风险自报材料、制品的单价,并包含在相应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结算时按投标时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2)对于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暂定单价的材料、制品、设备等,在投标时按提供的暂定进行报价,但中标人在采购前应征得招标人在规格和型号、品牌、质量、价格等方面的书面认可,按书面认可调整原综合单价,组成综合单价的辅材价格、人工、机械、管理费、利润等其他一切费用不予调整。
(3)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所报价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均应标明名称、品牌、等级、规格型号、材质和生产厂家等(主要材料和设备指招标文件中规定要求提供单价的材料),中标后除非招标人提出更改品牌、等级、规格型号、材质和生产厂家,均不得更改和进行价格调整,投标人没有标明的,招标人可以要求采用任何品牌、等级、规格型号、材质和生产厂家等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应无条件予以接受,其价格均按投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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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执行且不予调整。
(4)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名称、品牌、等级、规格型号、材质和生产厂家的材料和设备参考范围的,投标人应按清单提供的名称、品牌、等级、规格型号、材质和生产厂家的参考范围,结合自身实力、采购渠道等自主报价,中标后不得调整,并应在相应清单子目内容中据此做详细分析。
(5)施工过程中暂定单价材料、设备的的单价作调整时,只调整材料、设备本身的差价,其他费用不作调整,不得因主要材料、设备价格的变动而变动。
30、工程报价及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原则 30.1报价依据
(1)按照《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有关文件、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补遗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规范等编制报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应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等费用,并考虑招标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风险因素涉及的费用。
(2)任何有关涉及经济的签证、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等涉及经济发生的事项必须提前预警,提前由业主、投资监理、施工监理、施工单位四方签字盖章后方可实施,并生效(必要时还需设计签字),才可列入结算。施工中签署确认的有效签证变更及设计变更价款不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有效签证变更及设计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在结算中进行增减。
(3)投标人投标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政策和材料及人工、机械价格格变化的风险因素,中标综合单价为结算单价,结算时仅调整工程量。
(4)施工措施费是为完成本项目施工,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本工程措施项目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现场实际情况及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等综合编制报价,一旦中标,无论工程量变化的多少,措施费包干使用,不作调整;如投标人填报的内容及费用而现场实际未发生的项目招标人将对该项目的报价予以扣除。
(5)工程实体项目中施工中发生工程量的增减须经施工单位、投资监理、施工监理及业主四方签字认可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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