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备件
17.1 供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
需方从供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供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
的义务; 2)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供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需方,以便需方有
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 和规格。
17.2 供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8. 保证 18.1
供方应保证合同下所供货物的全部组成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一级正品,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上的全部最新改进。供方还应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需方的要求设计或按需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供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项目是工作现场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8.2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条款资料表”),以先发生的为准。
18.3 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货物的缺陷。 18.4
供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l8.5
如果供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承担,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9.索赔
19.1 如果供方对货物的偏差负有责任,而需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
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需方要求,供方应免费向需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
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
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
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需供双方商定降
低货物的价格。 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
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供方应按合同条款第l 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9.2 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需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需方将从合同货款或从供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20. 付款
20.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 21. 价格
21.1 供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 22. 变更指令
22.1 根据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供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 2) 3) 4)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需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交货地点; 供方提供的服务。
22.2 如果上述变更使供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供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需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23. 合同修改
23.1 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情况,任何一方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4. 转让
24.1 除特殊情况下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所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任何一部分均不得向其他方转让。
25. 分包
25.1 由需方确认的分包货物,供方应书面通知需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供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5.2 分包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第3条的规定。 26. 供方履约延误
26.1 供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需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需方。需方在收到供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6.2 除了合同条款第29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6.1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供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7. 误期赔偿费
27.1 除合同条款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O.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最高限额,需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8. 违约终止合同
28.1 在需方对供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向供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
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需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延长
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 3) 下: a.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需方在采购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项义务。
如果需方认为供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其定义如
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提供不
满足合同要求的货物,损害需方利益的行为。
28.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28.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末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供方应承担需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供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9. 不可抗力
29.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需供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9.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时间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结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30.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30.1 如果供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31. 因需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1.1 需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需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31.2 对供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二十(2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需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需方可:
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
2)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供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供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32.违约金
32.1供方如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可从履约保证金或尚未支付的货款中扣除。 33.争端的解决
33.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30) 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请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则进行裁解或提交需方当地仲裁机关按有关规则和程序仲裁。
33.2仲裁机关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3.3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33.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34. 合同语言
34.1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汉语。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35.适用法律
35.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6通知
36.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36.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7.税和关税
37.1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及实施与本合同有关的伴随服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供方负担。
37.2对于进口货物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供方负担。 38合同生效及其他
38.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并经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审核备案和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38.2如果本合同中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货物需要进出口许可证,应由供方负责办理,费用自理。
38.3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2) 3) 4) 5)
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技术规格 交货计划 履约保函(格式)
合同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