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一. 投标函
2) 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三. 授权委托书 4) 四. 投标保证金 5) 五. 资格审查资料
6) 六. 投标人近年同类项目成功案例情况 7) 七. 投标设备技术参数及功能描述 8) 八. 投标产品技术性能偏离表 9) 九. 供货、售后方案 10) 十.
人员培训计划及其他优惠承诺
11) 十一.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12) 十二.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表格式填写提供各项设备的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如果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之间有差异,评标以单价为准。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以其所报单价为基准的价格调整,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3.2.2投标总报价应是招标人指定地点的包括履约完成前发生的各种税费、保险费、杂费、以及伴随的其它服务费总报价。各项报价应准确填入投标报价表相应栏内。
3.2.3投标人根据上述规定所作分项报价的目的只是为了评标时对投标文件进行比
较的方便,但并不限制采购人订立合同的权力。
3.2.4 投标报价应完全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及服务范围,不得任意分割或合并所规定的分项。
3.2.5投标人的各项响应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报价的投标。
3.2.6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开标后对投标报价予以修改,报价在投标有效期内是固定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改变。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3.2.7 投标价格不作为中标的唯一因素,不保证最低价中标。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前附表的规定和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 在投标文件中有意提供虚假材料;
3) 中标人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4) 中标人未能在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5) 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按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银行资信证明或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内容应完整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满足招标项目要求。投标文件中应附招标公告“三.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的所有证明材料证明其资格符合本次招标资格条件要求。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各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报价一览表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组织投标人在递交文件表上签字确认。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开标前,招标代理机构将会同相关人员进行验标(检查网上招标系统正常与否,检查纸质版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开标。开标时,各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加密投标文件现场解密,项目负责人在监督员监督下解密所有投标文件。
如投标人现场解密失败,投标人应使用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如网上招标系统故障,投标人应使用纸质版投标文件。
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仅仅作为网上提交的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在特殊情况下才启用的备份资料。正常情况下,仅提交纸质投标文件,未提交网上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开标时没有提交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视同放弃使用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未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视同放弃使用纸质投标文件的投标。
投标人如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或误传加密的投标文件,而导致的解密失败,将被拒绝。
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它详细内容。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