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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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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

银发〔2003〕189号

【法规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 【颁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2003-09-19 【是否有效】 有效 【批准部门】 【失效日期】

【法规文号】银发〔2003〕189号 【实施日期】2003-09-19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日期】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

业银行:

为适应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的推广应用,现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

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和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

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

统称银行),应使用支付系统银行行号。每个支付系统银行行号惟一标识一个银行机构。

二、支付系统推广期间,已运行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可以同时使用支付系统银行行号和电子联

行行号,并建立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与电子联行行号的一一对应关系。未运行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仍

使用现行电子联行行号。大额支付系统在全国范围推广到位后,各银行机构的电子联行行号停止使用。

三、新设立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行别代码书面申请,并出具批准设立该银行的文件。中国

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予以颁发行别代码。新设立的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报行

号代码。

四、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

账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城市和农村商业

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业务标准

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代码采取类别编码方法,实行3位定长数字,由类别代码和顺序编码组成。其中第一

位为类别代码,用于区分不同种类的银行机构,便于金融统计数据的提取;第二、三位为顺序编码,用于标

识每一家银行机构。

银行行别代码结构:

×××│││││└────→顺序编码│└────→类别代码

一、类别代码:1位数字,0—9,标识银行类别。0—中央银行;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政策性银行;

3—其他商业银行;4—非银行金融机构;5、6、7—外资银行;9—特许参与者;8—待分配。

二、顺序编码:2位数字,01—99。

三、赋予以下银行的行别代码:

类别行名行别代码0、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00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库0111、国有独资

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102中国农业银行103中国银行104中国建设银行1052、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2

01中国进出口银行20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3、其他商业银行交通银行301中信实业银行302中国光大银行

303华夏银行304中国民生银行305广东发展银行306深圳发展银行307招商银行308兴业银行309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310城市商业银行313农村商业银行3144、非银行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401农村信用社4025、6、

7、外资银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501东亚银行502南洋商业银行503恒生银行504中银香港505集友银行506

廖创兴银行507亚洲商业银行508道亨银行509永亨银行510花旗银行531美国银行532摩根大通银行533

建东银行534美一银行535纽约银行536东京三菱银行561日联银行562三井住友银行563瑞穗实业银行56

4山口银行565韩国外换银行591朝兴银行592友利银行593韩国产业银行594新韩银行595韩国中小企业

银行596韩亚银行597马来亚银行611首都银行及信托公司616华侨银行621大华银行622新加坡发展银行

623盘古银行631泰京银行632泰华农民银行633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641比利时联合银行651比利时富通

银行652荷兰银行661荷兰商业银行662荷兰万贝银行663渣打银行671法国兴业银行691法国巴黎银行69

2东方汇理银行693法国里昂信贷银行694法国外贸银行695德累斯顿银行711德意志银行712德国商业银

行713西德意志银行714巴伐利亚州银行715罗马银行731意大利联合商业银行732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

行741丰业银行751蒙特利尔银行752澳新银行761葡国储蓄信贷银行766珠海南通银行771宁波国际银行

772新联商业银行773协和银行774德富泰银行有限公司775荷兰合作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76厦门国际银行

781上海—巴黎国际银行782福建亚洲银行783浙江商业银行784华商银行785青岛国际银行786华一银行7

879、特许参与者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901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902中国银行间外汇交易

中心903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904

附件2:

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业务标准

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为12位定长数字,由3位银行行别代码、4位地区代码、4位分支机构序号和1位校

验码组成。

××××××××××××

行别代码地区代码分支机构序号校验码

一、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代码采取类别编码方法,实行3位定长数字,由1位类别代码和2位顺序编码组

成。银行行别的具体业务标准参见附件1。

二、地区代码

地区代码为4位定长数字,标明该银行机构所在地区。其编码采用该行所在城市或县的电子联行全国清

算中心代码(GB13497—92)。省会(首府)城市及其所辖县内银行机构使用省会(首府)城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

地市级城市银行机构使用该城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地市级城市所辖县内银行机构使用该县的全国清算中

心代码。

三、分支机构序号

分支机构序号为4位定长数字,由各银行对所在城市(县)内分支机构从“0001”起顺序编排;人民银行分支

机构会计营业部门序号使用现行全国联行行号后4位,已撤销全国联行行号的,仍使用原全国联行行号后4

位;人民银行国家金库各分支库序号由总行统一编排。

四、校验码

校验码为1位数字,使用模10、11双模算法得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法规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颁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日期】2003-09-19【是否有效】有效【批准部门】【失效日期】【法规文号】银发〔2003〕189号【实施日期】2003-09-19【效力级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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