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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的通知
文号:厦建工〔2016〕6号 发布日期:[2016-01-08] 阅读人次:169 【字体: 大、中、小 】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高层建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现就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安装、拆卸专业承包的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应经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认证。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架体结构及安全防护、附着支撑结构、防倾覆装置、防坠落装置及同步装置等安全装置的检查、验收和管理,应满足《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要求,并特别强调:
(一)架体结构与主体结构缝隙不得大于20cm,脚手板必须是每两层一道全密封防护;架体内通道应保证施工作业人员通行无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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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坠落装置在上升或下降的任何工况都应具备防坠落功能,且升降设备(吊点)与防坠落装置必须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
(三)防坠落装置应该是采用机械式全自动装置,严禁每次使用都需要重组的手动装置, 且应有防污染措施;
(四)同步控制装置必须具有同步升降智能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异常自动报警、自动停机等功能,电缆线路必须具有防水防漏电的可靠定型产品,并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范要求。
四、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配套的物料平台,在使用中必须将其荷载独立传递给建筑工程结构。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结构、施工环境等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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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组装、每次升降以及拆卸前,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根据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安拆及升降施工中,安拆相关负责人应到位履职,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监理单位应做好全程旁站监督。
七、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安装后首次提升时,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规定对其进行整机检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监理单位、安装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将合格标志和荷载参数置于该设施的显著位置后方可使用。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升降到位架体固定后,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前,安装单位必须通过自检,方可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移交并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八、当停用超过一个月或遇台风后复工时,应按规定由专业人员进行整改并全面复查且重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九、专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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