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工作手册
目 录
一 验收工作纲要 水利工程验收工作大纲 水利工程建设资料目录及移交单位表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水利工程验收程序 二 验收工作报告编写提纲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编写提纲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编写提纲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编写提纲 《工程档案资料自检报告》编写提纲 《工程运行管理准备工作报告》编写提纲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编写提纲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报告》编写提纲 《工程质量评定工作报告》编写提纲 《竣工初步验收工作报告》编写提纲 《专家技术评价工作报告》编写提纲 三 验收鉴定报告 《工程验收鉴定书》提纲
水利工程验收工作大纲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大纲。
一、验收工作的依据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规程及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以及相应的设计变更和修改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及由监理单位签发的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等。 二、验收工作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及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工程施工质量做出评价;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及时移交工程,发挥工程效益。 三、验收工作程序
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阶段。 1、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工程中所有单元工程全部完成,且质量合格,应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工程含多个标段的,可先进行标段工程的完工验收,再进行分部工程验收。 2、阶段验收:当工程施工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一般包括基础处理完成、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实施情况确定阶段验收时间,主体工程更换施工单位以及停、缓建时,应及时组织阶段验收。水库加固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按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因水源不足等原因不具备机组启动验收条件的,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机组启动验收的时间。
3、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1)一个项目仅有一个单位工程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可以只进行单位工程验收,不进行竣工初验,也可将单位工程完工验收与竣工初验结合进行,但应分别形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和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工程中含有多个类似建设内容的单位工程的,可分期分批、打捆进行,一次打捆验收中的各单位工程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可合并编写各类报告,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分别为同一单位,相应的各类报告可合并编写;由多个参建单位共同承担建设任务,各类报告分别编写,并由项目法人或其指定承担主要任务的单位负责汇总,各参建单位单独编写的验收工作报告作为汇总报告的附件。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建设(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每个单位工程的验收鉴定书必须单独编写。
4、专项验收:包括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专项验收、档案专项验收、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环境保护专项验收等。
(1)各项目竣工初验前,应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档案等专项验收。没有完成专项验收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2)档案验收按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竣工验收规定执行。
(3)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由地方政府负责实施,按照批复的补偿总金额包干使用,并应进行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前有政策性减免充抵自筹资金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费用总投资或所占总概算比例较少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不进行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专项验收,但应由地方政府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专项报告。
(4)项目中批复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专项建设内容并列有专项投资的,应进行相应的专项验收,对专项建设内容和投资较少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商有关部门同意,可不单独进行专项验收,但应由项目法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专项工作报告。 5、竣工验收:包括竣工初验和竣工验收两阶段。
(1)竣工初验在单位工程验收已全面完成的基础上,为竣工验收做技术准备。初步验收前应具备竣工财务决算条件,完成档案专项验收、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各类总结报告和资料整编,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竣工验收在初步验收的基础上,完善需要提交的各类报告,初验所提出的问题已得到基本解决,竣工财务决算已经过竣工审计。
(3)按单项批复组织实施的,以单项批文为单位,进行单项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可根据需要,增加单项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同竣工验收。 (4)竣工审计
①竣工审计严格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审计暂行办法》(水监[2002]370号)和管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法人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认真准备审计,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②水利部或珠江委主持验收项目的竣工审计,由水利部或珠江委负责组织安排;管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项目的竣工审计,由主持验收单位负责组织安排。 ③水利部、珠江委主持验收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在竣工验收50天前,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初稿,并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
④重大设计变更、预备费的动用应及时履行报批手续,调整(修正)概算的报批应在审计单位进驻前办妥,建设项目的明细计划应根据批复的调整(修正)概算作相应调整。 (5)竣工验收条件除执行《规程》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按《规程》完成各阶段的验收及专项验收,各阶段及专项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已经按要求进行处理;各类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或落实。 ②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完成。
③已按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调整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6)资料整编要求:
①一个建设项目由多家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建设任务,各类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应分别编写,汇总工作由项目法人或其指定的承担主要任务的单位负责。各参建单位单独编写的工作报告作为竣工验收汇总工作报告的附件。 ②资料份数应满足资料存档及验收会议的需要,详见附件2。
③各类工作报告按《规程》附录F的要求,并参照省水利厅编制的各类报告编写提纲编写(详见附件3),一般不少于40至60份。
④档案资料的分类方案、编码规则商管辖的水刑侦主管部门的档案部门确定。 四、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
1、分部工程(标段)验收:由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主持,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工作,其中,主要分部工程验收应有质量监督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