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密封、标志、盖章和递交(密封袋上应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并报有关监督部门视同违约处理,给予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六、开 标
(十七)开标
1、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和主持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准时出席开标会议。
2、开标时,招投标监督机构派员到场进行监督。同时邀请出席开标会的单位有 招标单位的有关领导、省招标办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及相关单位的领导及各投标单位 。
3、投标人代表[指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注册建造师]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即迟到15分钟以上)到达或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将视为自动弃权。 (十八)开标、评标、定标会程序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资格预审合格人全部参加投标的项目) (1)宣布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计分人、记录人;
(2)查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代理人证件或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3)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
(4)介绍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名单不得介绍); (5)宣布评标原则,简述评标办法;
(6)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查验各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营
业执照、建造师证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外埠来赣投标备案通知材料及省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7)查验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标书的有效性;
(8)招标人开启和查验各参加评审投标人技术标文件签章是否有效,并送评标委员
会评审;
(9)公布技术标符合性评审入围情况;
(10)抽取下浮系数,招标人开启各有效投标人的商务标,查验签章是否有效,并当
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布的其它内容,计算D值,将等于和大于D值的有效投标报价排序,确定参加评审的投标人。 (11)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规定内容评审商务标; (12)宣布中标人或者中标排序人;
(13)开标会结束,招标转入定标阶段,投标人返回等候招标人定标后的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
(14)将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在本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示2个工作日,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七、评 标
(十九)评标 1、评标工作
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七部委令第12号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工作在项目分管的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并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由专家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①投标文件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5条规定内容的;
②投标文件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令第30号第50条规定内容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①投标文件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28条、第35条规定内容的;
②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未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3)委托代理人、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或者退回投标文件;
①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②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③外省进赣投标企业未办理进赣备案手续的;
④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本投标单位正式职工且未出具企业劳动聘用合同的; (4)投标人或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①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7条规定的;
②有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令第30号第69条、第71条、第74条、第75条、第76条、第80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