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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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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

(交通运输)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南召法院张伟张豪发布时间:2009-10-1611:03:18

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

随意列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是当事人适格地进入诉讼程序的合法身份。这种身份和地位应该是相对恒定的,不能因法官的个人喜好和理解差异而有所不同。某壹交通事故中,有的只将受害人本人列为原告,有的既将受害人列为原告也将受害人的近亲属壹且列为共同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壹条第二款之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依照该规定,除护理人员能够不列为案件当事人外,其他被抚养人、死亡当事人的近亲属如果主张权利,则均应进入诉讼程序。如果受害人在诉讼中主张了的权利,而未将其他权利主体列为当事人,那么法官

应适时地行使释明义务,以确保其他赔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维护。

保险X公司的诉讼地位不壹致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保险合同存在有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简称“商业三者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简称“交强险”)二种形式。《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保险人能够直接向第三者即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的三种情况:壹是法律直接规定;二是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三是经过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进行赔偿,而保险X公司怠于请求的。正是基于此,有的法官认为保险X公司能够直接成为被告。依照上述规定保险X公司作为被告是有条件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既是对事故中受害人的全力保护,也是因为合同相对性原理决定的。当然,为了经济诉讼的考虑,保险X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法则是恰当和合理的。“法律规定”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条例》)的规定:“保险X公司能够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能够直接向

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可见只有“交强险”中的保险X公司才能够直接做为这类案件中的被

告。可是这也取决于原告的单方选择。虽是共同被告,但也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效力和裁判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该结论确属不妥,不予采信,应以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公安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在交通事故中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定,是涉案的重要证据材料。不能将它简单地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在审理机动车致非机动车壹方人员伤亡的案件机动车壹方无无责任时,除非出于受害人自身等行为人难以控制的情形,行为人仍应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在双方都存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受害人有重大过失,也只能按照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机动车壹方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该条仍规定了不同的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适用的归责原则: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原则;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之间适用无过错原则;保险X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适用无过错原则。这壹规定和《民法通则》第壹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壹致,体现了

法制的统壹性。

民事审判实践对于肇事双方依据公安部门的认定划分责任是显而易见的。可是,而对搭乘人是受害人时如何赔偿,认识不壹。直接依据责任认定径行裁判是错误的。如果搭乘人A被认定为无责任,其他肇事双方B、C分别是主、次责任,那么如A仅起诉所搭乘车B,都会考虑A本身是否存在过错;那么A选择以B、C为共同被告,如依认定书判令B、C各承担相应责任,不考虑A是否有过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之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壹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了上述情形下B、C的诉讼地位是共同的、

责任形式是连带责任。因此法院在裁判时应首先考虑A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则适用过失相

抵原则,再确定被告应共同负担的赔偿数额。

如受害人仅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法院应追加其他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受害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的部分不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法官应适时行使

释明义务,且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差异及其赔偿范围

“交强险”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制度,是由保险X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失(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体现了承担广覆盖的基本保障功能。“商业三者险”是依照法律规定,根据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协商选择,首先明确选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待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时,再根据被保险机动车的责任大小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二者的相同点都属责任保险。差异表当下:壹是赔偿原则不同。“交强险”由保险X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者险”则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大小来确定赔偿范围的;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个别事项外,“交强险”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者险”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事项、免赔数额;三是强制性不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保险X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者险”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投保及投保X公司;四是“交强险”实行全国统壹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商业三者险”则费率灵活,允许盈利运营;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且赔偿款中包含精神损害赔偿。而“商业三者险”随当事人的选择而不同,没有精神损害

赔偿。

四、”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形式及裁判文书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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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交通运输)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作者:南召法院张伟张豪发布时间: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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