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房地产开发办事指南及收费标准
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局) 一、依据文件
1989、12、2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条
1991、8、3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5条 二、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1、 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一份;
2、有建设项目选址意向的,附威海市统一座标和高程1/500地形图二份(应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和用地界限,包括用地范围外50米以内);
3、属原址改建以及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附土地权属证件复印件一份,其中联建的附联建协议; 4、大中型建设项目应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含污染环保评估证明); 5、特殊情况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提供的有关资料;
6、份数说明:国家审批项目四份,省审批项目三份,市审批项目,选址在所属市(区)的二份。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山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一份。 临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1、临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书一份; 2、1/500地形图一份;
3、土地证复印件一份或用地协议复印件一份; 4、房屋所有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材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选址意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材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或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提出审查意见转报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承诺时限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7个工作日(需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除外); 2、临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5个工作日。 五、办理地点
文化中路86号市行政审批中心二楼大厅规划局窗口 联系电话:5897067 六、收费(中介)
收费依据: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 省国土资源厅、物价局鲁国土资发[2002]145号 收费标准:每幅数字化地形图13456元
收费单位:威海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光明路95号) 联系电话 5231169 交纳地点:市行政审批中心规划局窗口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环保局)
一、依据文件
1998、11、29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0条 二、申报材料 报告书:
1、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环评报告; 3、专家评审意见书;
4、所在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水土保持方案,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有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报告表:
1、项目意见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环境影响报告表;
3、所在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水土保持方案,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有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登记表:
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向环保局驻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填报有关文件材料; 2、窗口对资料进行审查;
3、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4、有关部门预审;
5、报告书由市环保局组织专家审查后批复,报告表和登记表由审批窗口审查批复。 四、承诺时限
报告书7个工作日,报告表3个工作日,登记表即收即办。 五、相应行政处罚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4条,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办理地点
文化中路86号市行政审批中心二楼大厅环保局窗口 联系电话:5897076 七、收费(中介)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 收费标准:见文件
需备材料: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及其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及规模、项目选址、投资总额及环保投资等内容);
2、主要产品名称、主要原辅材料及年用量;
3、生产工艺及主要设备(包括生产用主要设备及锅炉、发电机等辅助设备); 4、能源消耗情况(包括年耗水、电、煤、液化气及蒸汽量);
5、污染产生情况(包括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及其产量)及生态破坏情况; 6、拟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 7、项目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布置图。 收费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交纳地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委) (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依据文件
2004、11、2《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 1998、7、20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3条 二、许可条件
1、开发项目已经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
2、具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依法取得了开发项目;
4、具有不少于项目建设投资20%的银行资信证明; 5、与开发主管部门签订了开发合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三、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书;
2、《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及复印件; 3、规划选址意见书;
4、银行资信证明(项目建设投资20%以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办理程序
1、企业向市行政审批中心建委窗口提出申请;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发证。 五、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
文化中路86号市行政审批中心二楼建委窗口 联系电话:5897060
四、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发改委)
一、依据文件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省政府146号令)
《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1428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323号)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计外资[2005]8号) 《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威政发[2004]3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办理程序的通知》(威政发[2005]18号) 二、申报材料
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审批: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财政部门出具的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核准: 1、项目申请报告(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项目资本金证明;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登记备案: 1、企业法人填写的《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 2、企业法人决定项目建设的正式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提供,其中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三、办理程序 项目审批、核准:
1、项目单位向发改委驻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提报申请文件及有关附件; 2、窗口对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启动并联审批程序; 3、窗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4、窗口对同意批复的项目出具批复文件,对不同意批复的项目,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批复或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批复或核准的理由。 项目登记备案:
1、项目建设单位向审批中心市发改委窗口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登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承诺时限
项目审批、核准5个工作日 登记备案3个工作日 五、相应行政处罚规定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第13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办理地点
文化中路86号市行政审批中心二楼大厅发改委窗口 联系电话:5897077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局)
一、依据文件
1989、12、2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
1991、8、3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办法》第36条 二、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规划总图审查:
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 2、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 3、项目区位图一份;
4、现状调查资料:包括用地状况、人口分布现状、工程设施及各种管网现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5、按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要求提交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和有关协议书; 6、表现规划设计总图的建筑景观效果图一份;
7、规划设计总图图纸、说明书各一份(图纸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 8、图形数据文件光盘一份(dwg或jpg格式)。 建设项目规划总图(正图)审批:
按国家有关标准编制的规划总图及说明书四份。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确定:
经威海市地理信息中心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带有地形的规划总图四份。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1、威海市建设用地申报表一份;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份;
3、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文件一份(需征用土地的应附征地指标); 4、《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或批准文件一份; 5、土地出让转让合同一份(附规划用地红线图1张); 6、建设用地规划总平面图一份(1/500或1/1000)。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1、临时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一份; 2、有关部门意见一份; 3、1/500总平面图一份。 三、办理程序
建设项目规划总图审查和红线确定: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材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总图方案申请;
2、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提报的规划总图进行审查,核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或复函; 3、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报规划总图备案; 4、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红线。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1、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材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2、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承诺时限
1、建设项目规划总图审查7个工作日(需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除外); 2、建设项目规划总图(正图)审批3个工作日;
3、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确定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个工作日; 2、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