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教师岗位聘任办法(试行) 为规范教师岗位聘任,优化结构,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学术水平与教学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教师的聘任以满足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需要为依据,按需设岗,评聘分开。 第二条根据学院总体规划、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需要确定教师岗位总量,择优聘任。 第三条 通过岗位聘任,建立起充满活力的人才流动机制。 第二章 聘任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聘任组织及职责 (一)院人事工作领导小组
院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是教师岗位聘任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审定系(部)聘任工作组报送的推荐人选,并确定最终聘任名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二)系(部)聘任工作组
系(部)聘任工作组按系组建,由5-9名在职人员组成,在院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推荐本系教师岗位的拟聘人选。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第三章 教师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 第五条 教师岗位的设置及聘任对象
(一)教师岗位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等四级。
(二)各岗位聘任对象为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能胜任我院教学的专职教师。
第六条 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岗位职责见《关于印发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教师岗位职责等文件的通知》(武华院人[2011]091号文)。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第七条 任职条件 (一)教授任职条件
已取得教授任职资格,考核合格(含)以上,身体健康。 (二)副教授任职条件
已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考核合格(含)以上,身体健康。 (三)讲师任职条件
已取得讲师任职资格,考核合格(含)以上,身体健康,并具有学生班主任(导师)工作的经历。 (四)助教任职条件
已取得助教任职资格,考核合格(含)以上,身体健康,并具有学生班主任(导师)工作的经历。 第四章职务聘任工作程序
第八条 院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年度聘任计划,公布岗位后进入如下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系(部)聘任工作组。申报材料如下: 1、《专业技术岗位申请表》;
2、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和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各一份。
(二)系(部)聘任工作组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职业素养、教育教学与科研情况等进行初审,推荐岗位聘任名单。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三)院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拟聘人选,确定最终聘任名单。
(五)公示聘任名单,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拟聘人员如有异议,应于公示期内向院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异议或申诉。院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应自收到异议或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六)学院发文确认受聘人员名单,与受聘人签订聘任协议发给聘书,并自发文当月起调整相应薪酬福利待遇。
第五章 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
第九条 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学院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对尚不具备资历的教师在院内实行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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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高聘。
第十条 申请低职高聘者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院,工作出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任现职以来(或近3年)工作量饱满,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武华院人[2011]091号文)中课程与实践教学评价分在20.4分及以上,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申请低职高聘具体条件如下: (一)高聘教授
担任副教授职务3年及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基本满足教授评选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近3年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等权威奖项1项(含)以上,本人排前3名;或近3年作为主持人获院级优秀教学或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含)以上;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2、近3年获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方面的荣誉称号1次(含)以上,或近3年累计获院级“优秀教师”、“教学质量优秀奖”荣誉称号2次(含)以上;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二)高聘副教授
担任讲师职务3年及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基本满足副教授评选条件,且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近3年作为主持人获院级优秀教学或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含)以上; 2、近3年获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方面的荣誉称号1次(含)以上,或近3年累计获院级“优秀教师”“教学质量优秀奖”荣誉称号1次(含)以上;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第十一条 对在人才培养、教学团队建设、品牌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科研项目、教学改革、指导学生竞赛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教师,经院长提名,系(部)和人力资源部考察推荐,可直接提交有关材料报院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可以低职高聘。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第十二条 低职高聘聘期一般为两年,受聘者在聘期内可申报正常晋升职务。两年聘期期满,经学院考评,工作业绩突出者可以连续聘任,工作业绩达不到学院要求的不再低职高聘,按学院正常聘任程序与条件组织聘任。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第十三条 学院对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实行高职低聘: (一)因岗位数所限,无法聘任与申请人职级对应岗位者; (二)经审核,不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者; (三)受到党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四)其它经院人事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不宜担任相应职务者。
第十四条 低职高聘者和高职低聘者,其薪酬福利待遇自发文当月起,按所聘任的实际岗位标准执行。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转聘
在教师岗位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申请转聘,转聘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岗位转聘申请表》;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证明受教育经历的学历、学位证书、进修证书和技术成果等复印件各一份。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第十六条 聘期
(一)高级岗位任期一般为五年(退休返聘教师除外),中级及以下为三年,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聘任时间从学院聘书下发之日起计算,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考核
考核分自然年度考核与聘任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若岗位数大于或等于待聘人员数,学院直接发文续聘称职者。若岗位数小于待聘人员数,将在“称职”者中择优聘用。考核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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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将高职低聘或予以解聘。岗位变化后,工资福利等待遇也相应改变。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 (一)自然年度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二)聘任期考核。聘任期满,由院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聘任期考核,主要考察聘期内完成岗位职责的情况,工作实绩,对学院建设的贡献,在教育教学中取得的成绩等。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 第十八条 教师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予以解聘:
(一)工作失职,屡出教学事故,或违反学院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者; (二)拒不承担工作任务或对本职工作极不负责,或不认真履行聘任合同,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三)弄虚作假,在职业道德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者;
(四)旷工或无正当理由不到岗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者; (五)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或被劳动教养者。 (六)其它经院人事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不宜担任教师工作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冲突的其它有关文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二Ο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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