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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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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

管理规定试行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食监〔2007〕172号

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 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遏制食品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违法行为,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本地备案工作加强统一部署,对重点区域要开展专项督办,推动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工作深入开展。

附件: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表式样。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物质的监督管理,统一规范食品添加物质的使用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将食品中全部添加物质的种类、用途、用量等情况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全面、准确、高效、便民的原则。

负责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及时进行备案,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备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称,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食品添加物质的名称、来源、生产企业,企业在生产的各种食品中添加该物质的最大限量等。已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且进入无证查处期的食品添加剂,还要备案生产许可证号。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同时对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用途备案。

使用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填报备案内容。 第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表》(见附件,1式2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在使用前索取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在备案时提交报告复印件。

以上材料要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 负责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备案材料后,应在5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限期补齐。逾期未补齐的,按未备案处理。经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表》1份由受理单位存档,1份加盖受理机构印章后交复企业。

第七条 企业备案的基本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重新备案。

第八条 企业备案材料中存在使用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超出规定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超出规定使用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无证生产的食品添加剂等情况的,负责

印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印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规定试行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食监〔20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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