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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诉讼权利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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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 目 论刑事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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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献综述

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诉作为不起诉的救济途径之一而客观存在并为人们论及,但它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概念。因此,对其概念的界定自然成为本文首先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诉,是指在刑事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公诉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自己寻求救济。(辛智毅,2005)从当事人角度看,自诉是其个人对涉嫌犯罪行为的评价与处理,为维护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救济性手段。但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诉又以一种诉讼法律制度而存在.制约公诉机关的起诉裁量权。防止不起诉权的滥用,补救不起诉决定可能出现的错误。

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诉区别于其他刑事诉讼行为的根据,便是其作为法律行为本身独特的构成要素。因此,它的主要特征也集中反映在其行为构成要素之中:其一,行为主体特定。自诉权是刑事不起诉案件当事人的专有权利。只能由当事人依法行使,即在刑事不起诉案件中,只有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是自诉行为的合法主体。其二,行为内容清楚。行为内容就是行为主体所要表达的主观意愿。当事人的自诉行为应当提出明确的权利主张和诉讼要求,请求司法机关采取施,如检察机关改变原决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其三,行为方式合法。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实施自诉或者向检察机关申诉、请求复查,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四,行为目标明确。明确的目标是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诉行为的产生依据和存在基础。只有目标明确,才能成为一种特殊的有意识的行为。总体来看,当事人的目的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在具体救济行为中又有所区别。如被害人可能要求惩罚犯罪。而被不起诉人的目标则在于获得公正的评价。(毛静静,向娟,2003)

我国新法赋予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有自诉权,对保护被害人权利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首先,对不起诉决定有自诉权满足了被害人私力救济的需要。自诉本身就是被害人寻求诉讼法上保护的私力救济的形式,私力救济虽已基本为现代文明所湮没,但其作为最古老的解决纠纷之方式.其内在的某些合理性仍值得延续。在国家公诉权力没有充分有效地保护被害人权利时,受国家法律保障的私力救济权是捍卫自身权益的最后防线。在刑事诉讼中,公诉力量不能给予被害人控诉帮助时,被害人凭对不起诉决定有自诉权可以启动诉讼程序.特别重要的是,公诉机关不起诉决定不当时,被害人行使自诉权起了防御的作用,被害人拥有了自己的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钥匙,而不再仅仅依靠公诉力量。其次,赋予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有自诉权.使公诉机关行使不起诉决定权时受到国家审判权力的监督。(岳修新,2003)虽然公诉机关并不参与不起诉自诉类案件的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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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人民法院对不起诉决定提起自诉类案件的受理、立案、审理过程,就存在着对公诉机关不起诉决定的潜在评价过程.使不起诉决定权得到审判机关的有效监督。通过国家审判权监督.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与不起诉决定相同或相异而更具权威性的判决。可见,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被害人的对不起诉决定有自诉权。使不起诉制度的监督机制更趋严密完善。再次,赋予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自诉权.有利于彻底解决刑事纠纷。公诉机关不起诉决定的行使.虽然含有一些审判的韵味,但决非审判权之行使。公诉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是使刑事纠纷在向审判阶段前进时处于停留状态。表明公诉机关对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纠纷不予过问的态度,即公诉机关退出了帮助被害人控诉犯罪的角色。对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间的纠纷并没有解决(绝对不诉、存疑不诉)或者最终解决(相对不诉)。

被害人行使赋予其对不起诉决定的自诉权.则能够打破因公诉机关不起诉决定而形成的诉讼僵局,使符合对不起诉决定提起自诉类案条件的部分案件,继续向国家审判权前进,使审判机关最终解决刑事纠纷。即使是被害人已行使了对不起诉决定的自诉权但未被法院受理的那部分案件,也接受了国家审判权力的评价判断过程.从而被害人心理上也得到一定的慰藉。

二、 论文提纲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诉讼权利规定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诉讼权利存在的弊端 (一)分割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权和对不起诉的裁量权 (二)突破了自诉案件的制度框架

(三)偏离了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现代刑事诉讼理念 (四)弱化被追诉者诉讼地位, 无法实现对公诉权的制约 三、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诉讼权利的措施 (一)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案件不适用 (二)明确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种类 (三)完善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的程序 (四)设立被害人权利滥用的措施 四、结论

三、参考文献

1. 辛智毅;论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J];兰州学刊;2005年02期 2. 张文锋;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保障问题初探[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03期

3. 毛静静,向娟;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障[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S1期 4. 彭祖坤;切实保护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2年04期 5. 吕宗慧;论我国保护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新发展──兼评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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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1996年05期

6. 岳修新;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补充完善[J];平原大学学报;2002年03期

7. 窦月明;论刑事被害人的法律地位[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03期 8. 俞志平;关于刑事被害人有案不报的法律思考[J];犯罪研究;2000年02期

沁园春·雪

北国风光, 千里冰封, 万里雪飘。 望长城内外, 惟余莽莽; 大河上下, 顿失滔滔。

山舞银蛇, 原驰蜡象, 欲与天公试比高。

须晴日, 看红装素裹, 分外妖娆。 江山如此多娇, 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惜秦皇汉武, 略输文采; 唐宗宋祖, 稍逊风骚。

一代天骄, 成吉思汗, 只识弯弓射大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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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往矣, 数风流人物, 还看今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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