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办法7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规范公司内部分配机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薪酬管理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增长,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参照同行业及本地区上市公司平均收入水平并结合公司职工收入增长率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公司党委书记、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入实行年薪制,以年度为单位,依据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经营业绩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薪酬标准,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由董事会根
据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章第二章 工作机构工作机构工作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工作机构。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提出方案或修改的意见,审查、确认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业绩考核办法;
(二)听取高级管理人员的述职,接受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的书面述职报告;
(三)检查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年度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四)负责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第三章 年薪的构成年薪的构成年薪的构成、、考核与审批考核与审批
第八条 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特别奖励三部分构成,采取考核发放的方式进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完成。考核程序为:在经营年度开始之初,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以年度为单位制定出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相关考核指标,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在经营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述职考核工作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年度考核完成情况的报告,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发放的预案,报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基本年薪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等有关规模指标确定,提交董事会审定后实行。
第十一条 基本年薪的考核办法:
基本年薪由公司在经营年度内按月平均发放,并按应发放基本年薪的30%扣取风险金,年终按考核情况确定返还数额。
第十二条 绩效年薪是指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经营业绩或岗位职责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后确定并发放的薪酬。
第十三条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一)考核年度; (二)考核指标及其权重;
(三)考核与奖惩;
(四)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年度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第十五条 绩效年薪是年度经营效益的即时体现,与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成果、工作业绩及贡献挂钩。绩效年薪的考核办法:
(一)在经营年度结束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与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算奖惩金额;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述职, 综合公司财务、人力资源、营销、生产、安全管理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年度数据和岗位职责情况,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三)根据上述考核内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年度指标考核完成情况的报告,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薪酬分配预案,报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经营年度结束后,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一个月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完成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特别奖励的考核办法
对寻找优质项目、实现大额融资、盘活重大资产等为公司持
续经营和当年或以后年度经营业绩的提高有重大贡献的,或在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和经济效益、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建设、企业规范运作、防范和化解风险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经营班子可以书面形式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奖励建议或董事会认为应当给予特别奖励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核调整,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第四章第四章 年薪的年薪的年薪的管理管理管理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及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并扣减相应的年薪。
第十八条 高管人员年薪为含税,按国家规定由本人承担个人所得税,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行政职务的董事、监事,以其担任的行政职务为依据,按照本办法或公司其他薪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行政职务的董事、监事的薪酬依据《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工作津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则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