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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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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必相等。 (4)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是一张静态报表。资产负债表的三部分满足如下会计基本等式:资产=负

债+所有者权益。

利润表是一张动态报表。利润表包括三个部分内容,即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并满

足如下基本等式:收入-成本费用=利润。 现金流量与利润表一样,也是一张动态报表,只不过它关注的是企业现金的流动状况,

按照现金流动基础,真实地报告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融资活动给企业带来的现金流入和流出。

(5)会计分期与权责发生制

会计分期又称为会计期间。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时期要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因此,需要

将企业的持续经营期间划分为若干个会计期间,如年度、季度和月度,起止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权责发生制又称为应计制,是以企业经济业务是不是实际发生了为标准,而不是按照

是否实际收到现金来确认收入和费用,广泛用于经营性企业。 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是收付实现制,收付实现制的处理方法相对简单,对各期收益

的确定不够合理,主要用于不需明确收益的行政事业单位。 公共基础精讲班第11讲课件讲义(环球职业教育在线) 公共基础精讲班第11讲讲义 银行财务报表及其结构 2.银行财务报表及其结构

银行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1)银行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银行在某一特定日期(如每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的报表。这一

特定日期称为资产负债表日。由于它反映的是某一时点的情况,所有又称为静态报表或时点报表。 ①资产

资产是银行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银行拥有或者控制、预期会给银行带来经

济利益的资源。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银行的资产应按流动性进行分类,主要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同时,遂所发放的贷款,还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②负债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银

行。银行的负债按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等。 ③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指银行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

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2)利润表

利润表是反映银行在一定会计期间(如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营成果的

报表,由于它反映的是某一期间的情况,所以又称为动态报表或时期报表。 (3)现金流量表

银行的现金流量表反映的是银行在一定时期中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所产生

的现金流量,以及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净变动额(包括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

影响)。

3. 反映银行经营绩效的主要财务指标 银行的经营目标是股东价值最大化,反映银行是否达到这一目标的主要财务指标之一

是银行的资本利润率(Return on Equity,ROE),即净利润与资本的比率。

银行的资本利润率可以分解为资产利润率(ROA)与股权乘数(EM)之积,以公式

表示,即:

ROE=ROA×EM

其中,ROE=净利润/股东权益 ROA=净利润/总资产 EM=总资产/股东权益

资本利润率是银行净利润与银行股东权益(银行资本)之比,它代表银行每一单位的

股东权益在分红前的净利润。资产利润率则是银行净利润与银行总资产之比,它表示银行单位资产的净利润。而股权乘数为银行总资产与银行股东权益之比,也被称为财务杠杆率。一般来说,股权乘数越高,银行资本利润率也就越高。

进一步地,银行资产利润率可以分解为以下两部分的乘积: (1)收入利润率(PM),在数值上等于银行净利润除以总收入; (2)资产利用率(AU),在数值上等于银行总收入除以总资产。以公式表示,即: ROA=PM×AU

由于净收入等于总收入减去成本和税收后的余额,因此,收入利润率能够反映银行控

制成本与降低税负的能力,而资产利用率则反映了银行利用资产产生收入的能力。 背景知识:常用的企业财务指标 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指标有很多,常用的财务指标可分为运营指标和偿债能力指标两

大类。运营指标包括资产管理指标(短期和长期)和盈利能力指标(销售回报指标和投资回报指标),偿债能力指标包括流动性指标和长期偿债能力指标。 银行金融创新 4.4 银行金融创新

4.4.1 银行金融创新的概念和内容 1.银行金融创新的概念

银监会发布、2006年12月11日正式施行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对银行金融

创新的定义。 2.银行金融创新的内容 (1)战略决策创新 (2)制度安排创新 (3)机构设置创新

在机构设置方面,我国银行主要是实现从“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的转变。除了

向流程银行转变之外,我国银行在机构设置方面的另一基本方向是扁平化。 (4)人员准备创新 (5)管理模式创新

(6)金融产品创新 4.4.2 银行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4.成本可算原则 5.风险可控原则 6.信息充分披露原则 7.维护客户利益原则 8.四个“认识”原则

四个“认识”包括“认识你的业务”、“认识你的风险”、“认识你的客户”、“认识你的

交易对手”。 4.4.3 客户利益保护

银行金融创新的根本目的是,直接拓宽业务领域,创造出更多更新的金融产品,更好

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 1.审慎尽责 2.充分信息披露 3.引导理性消费 4.客户资产隔离 5.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6.客户教育

银行进行客户教育,就是要提高客户(更广泛地说是社会公众)的金融素质,一方面,

要为客户提供相关信息和培训,使他们具备理解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知识;另一方面,也要使他们接受和遵循“买者自负”这一市场经济基本原

公共基础精讲班第12讲课件讲义(环球职业教育在线) 公共基础精讲班第12讲讲义 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

第5章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 5.1 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并于通过之日公布实施。2003年12月27日,进行修改,此次修改共计25处,修改后的条文增加至五十三条。 修订的重点是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

来,移交给新成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而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币值的稳定以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5.1.1 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 1. 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 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 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 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 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 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 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 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 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5.1.2 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5.1.3 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

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

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由于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的机构监管权并不排斥中国人民

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并且两者的划分在现实操作中非常清晰。 5.2 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

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利。

5.2.1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管对象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

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2.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督管理实施 1. 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

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

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

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2.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

宣告破产。

(1)接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

业金融机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措施。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重组。重组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具体的重组方案(或重组计

划),通过合并、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以便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摆脱其所面临的财务困难,并继续经营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重组的目的是对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对银行业体系冲击较小的市场

推出方式,以此维护市场信心与秩序,保护存款人等债权人的利益。

(3)撤销。撤销是指监管部门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

法采取的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

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4)依法宣告破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破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破

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行为。 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3. 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监管部门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经

营状况,随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谈话要求。进行监管谈话并不意味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存在经营的问题,即使不存在任何问题,监管机构也有权要求谈话了解状况。 (2)强制风险披露。《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与最低监管资本要求和

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并列为资本监管的新三大支柱,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据此加强信息披露要求。

(3)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5.3 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

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行政处

理措施。

5.3.1 刑事责任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

财产等刑罚。

5.3.2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

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3.3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一种法律制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3.4 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1. 对银监会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2. 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关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关的业务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

3. 对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 反洗钱法律制度

5.4 反洗钱法律制度 5.4.1 洗钱概述

1. 洗钱的概念及洗钱过程

银行从业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重点 

借贷必相等。(4)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是一张静态报表。资产负债表的三部分满足如下会计基本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表是一张动态报表。利润表包括三个部分内容,即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并满足如下基本等式: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现金流量与利润表一样,也是一张动态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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