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
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罗晓萌在甲市A区的大王超市购买了一个丁市P区生产的充电宝,在位于甲市B区的家中使用时,该充电宝突然爆炸并导致罗晓萌的手部皮肤严重烧伤。出院后,罗晓萌向P区法院提起了侵权损害赔偿诉讼,P区法院立案受理后认为该案应当由超市所在地的A区法院管辖,遂将案件移送给A区法院。A区法院认为自己对该案也没有管辖权,准备将案件移送给B区法院。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P区法院的移送行为违法,因此A区法院有权将案件移送给B区法院 B、A区法院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C、若P区法院受理了罗晓萌的起诉后,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则视为P区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D、若罗晓萌认为P区法院移送管辖的裁定违法,其可以对该裁定提出上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5节>指定管辖 【答案】:B 【解析】:
①《民诉法解释》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可知,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法院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再自行移送,故A区法院不得再将案件移送给B区法院。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6条规定,此时A区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因此B选项的说法正确。 ③《民诉法解释》第26条规
2.何某因被田某打伤,向甲县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法院予以受理。关于何某起诉行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44题,单选)
A、何某的诉讼时效中断 B、田某的答辩期开始起算 C、甲县法院取得排他的管辖权 D、田某成为适格被告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3章>第2节>起诉、立案登记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起诉行为的法律后果。A选项中,何某在起诉时即意味着向田某主张实体权利,此举可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A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曰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可见,被告答辩期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算,B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从法院受理之日正式开启,受理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1)法院产生审理权和审理职责;(2)法院的排他管辖权形成;(3)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确定;(4)审理期限开始计算。可见,C选项属于受理的法律后果,而非起诉
3.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35题,单选)
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2节>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的属性。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种,应该是部门法,故A选项错误。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它效力低于宪法,属于基本法,故B选项错误。根据其内容看,它规定的主要是程序性问题,属于程序法,故C选项正确。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应当是公法,故D选项错误。
4.下列哪一案件,法院可以调解结案:( )
A、甲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乙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
B、甲因乙长期借款不还,向法院申请督促程序,要求乙还清所有借款 C、甲因为原审中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 D、甲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乙之间不存在婚娴关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0章>第3节>调解的开始 【答案】:C 【解析】:
考查可以调解的案件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2条和《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及其他依案件性质
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5.甲县法院受理居住在乙县的成某诉居住在甲县的罗某借款纠纷案。诉讼过程中,成某出差归途所乘航班失踪,经全力寻找仍无成某生存的任何信息,主管方宣布机上乘客不可能生还,成妻遂向乙县法院申请宣告成某死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43题.单选)
A、乙县法院应当将宣告死亡案移送至甲县法院审理 B、借款纠纷案与宣告死亡案应当合并审理 C、甲县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D、甲县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6章>第4节>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及管辖法院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宣告死亡案件的管辖、诉讼中止和当事人的变更。《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1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可见,本题中宣告死亡案件的管辖法院应为乙县法院,A选项中乙县法院向甲县法院移送管辖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在本题中存在两个案件,一是成某诉罗某借款纠纷
6.天津某土产公司向吉林某农产品公司购买价值20万元的优质大豆,吉林公司交货后,天津公司拒绝付款。为此,吉林公司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求天津公司支付货款。天津公司认为吉林公司用劣质大豆充当优质大豆,因此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天津公司既未提出异议又未履行义务,而是向另一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天津公司向另一个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B、天津公司向另一个法院起诉后,吉林公司不得依据支付令申请执行 C、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 D、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8章>第3节>支付令异议的提出 【答案】:A 【解析】:
考查支付令异议的提出。根据《民诉解释》第433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故BCD项错误、A项正确。
7.韩某与金某因一件祖传花瓶的所有权发生争议,韩某向法院起诉,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花瓶归韩某所有。潘某得知此事后,向二审法院反映自己是该花瓶的共同共有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二审法院审查后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以下有关本案的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二审法院可以通知潘某参加再审程序,并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潘某另行起诉
B、二审法院可以通知潘某参加再审程序,并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C、二审法院可以通知潘某参加再审,但若当事人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D、因为潘某不是原一审、二审案件的当事人,因此其无权参与再审案件的审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5章>第3节>上诉案件的调解 【答案】:B 【解析】:
①潘某在本案中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诉法解释》第327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故潘某可以参加二审,但二审法院需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据前所述,B选项的说法正确。
③据前所述,在本案中当事人无权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裁判。因此C选项的说法错误。 ④据前所述,D选项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8.张某诉新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新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新立公司与张某达成协议,双方同意撤回起诉和上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45题,单选)
A、起诉应在一审中撤回,二审中撤回起诉的,法院不应准许
B、因双方达成合意撤回起诉和上诉的,法院可准许张某二审中撤回起诉 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时准许张某撤回起诉 D、二审法院可裁定新立公司撤回上诉,而不许张某撤回起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5章>第3节>上诉的撤回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二审中撤回起诉。《民诉解释》第337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
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民诉解释》第33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ACD选项说法错误。
9.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天津某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材采购合同,总金额为20万元。合同签订后1个月,由于建材市场价格上涨,建材公司通知房地产公司加价50%,否则将解除合同。房地产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立即向被告发出通知。被告建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交了答辩状。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原告和被告在纠纷发生后曾经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但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双方均未申明有仲裁协议,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B、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
C、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D、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5章>第4节>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因此,本题中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该案,A项符合题意。
10.赵某诉韩某买卖合同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韩某支付货款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因韩某拒不履行判决,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B、因未发现可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后,若赵某发现韩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但应当受到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C、若赵某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D、因赵某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赵某再次申请执行的,法院不予受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1章>第3节>保障性执行措施 【答案】:A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1503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