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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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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概念及犯罪构成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2、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4、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所谓“运送”,是指以车、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方法如徒步带领,将越境的违法犯罪分子偷运送出或接入国(边)境的行为。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徒步带领的行为难以归入运送,对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

“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

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使用简陋、破旧、报废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有可能在运行中发生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或者通风状况差、生活条件恶劣而导致疾病流行,致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发生。

3、主体要件:本罪系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边)境而仍决意予以运送。 立案标准

根据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0号)规定: 1、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一次运送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使用简陋、破旧、报废、通气状况很差的船只或者车辆等不具备必要安全条件的交通工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法所得5-20万元的;(5)造成被运送人重伤1-2人的; (6)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运送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运送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区别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表现为提供运输工具,并且将他人送出或者送入国(边)境;组织偷越国(边)境罪表现为采取煽动、串连、拉拢、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策划联络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

司法实践中,经常表现为即组织又运送的行为,对此如何定罪,我们认为如果组织和运送的是同一批偷越国(边)境者,按组织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如果即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这些偷越国(边)境又不是同一批的,应定组织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

偷越国(边)境罪两罪,二罪并罚。【张军主编《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

【案例】何勇胜、冯文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2019)桂1424刑初81号)

【裁判理由】关于被告人何勇胜的行为性质认定问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勇胜为了获利,经与被告人冯文商联系后,叫被告人冯文商帮忙组织越南人员偷越我国国境,也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意见,被告人何勇胜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人何勇胜没有参与领导、策划、指挥越南人员偷越国境,被告人何勇胜并不知道被告人冯文商等40名越南人如何入境,也没有参与运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冯文商供认其获知被告人何勇胜的电话号码后,主动与被告人何勇胜联系雇工事宜,在得到被告人何勇胜回复有雇工需求后,自主在越南组织亲友及附近村民进入我国务工,并与被告人何勇胜联系车辆接应运送前往务工地点;被告人何勇胜的供述也供认其获悉被告人冯文商等人组织的人员前往中越边境后,叫“阿春”安排车辆前往接应,并指定运送目的地及垫付57名非法入境人员的车费。在案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及二被告人的供述综合证实被告人何勇胜明知越南人员非法入境务工,仍安排人员驾车到中越边境转运前往工地的事实,其行为符合运

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勇胜的罪名不当,应予以更正。 【案例】黄美红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2018)桂14刑终113号)

【裁判理由】关于本案的定性及涉案人数问题。经查,证人阮某3、番氏聂等9人均证实其从越南经过中越便道进入中国边境一房子,房子内的一名妇女即黄美红安排车辆送其到崇左的事实,结合证人黄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梁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等证据,可以证实黄美红联系梁某运送9名非法入境人员前往崇左市江州区,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关于涉案人数问题。梁某所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人数9人即为黄美红所运送的人数。对于陆某所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因仅有证人(非法入境人员)赵某3、赵某4、赵某1、赵某2证实其从越南走便道进入中国边境的房子内,有一叫“阿某”的妇女向其收取150元人民币路费并安排车辆送其到中国境内,其所称的“阿某”是否系本案上诉人黄美红再无其他可以印证的证据相互印证,故陆某运送的4人不计入黄美红犯罪的人数,一审认定该事实证据不充分,应予纠正。综上,黄美红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人数为9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黄美红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而是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上诉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图文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概念及犯罪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2、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4、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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