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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案例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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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案例与分析

【篇一:电子商务法案例与分析】

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所给数据电文的定义是: 就本法而言,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 (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当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一般应由电子商务来调整。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

1)电子商务法既有任意性,又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范主要体现在电子商务交易法中,它给予交易主体以充分的选择权,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而强制性规范表现为它要求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或不为,违反这种规定就要受到国家强制的制裁。违反电子商务法不但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电子商务法的表现形式是制定法,联合国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是以制定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电子商务法应该是由一系列成文的法律、法规所组成的,它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电子商务法具有国际性。它的法律框架不应局限在一国范围内,而应适用于国际间的经济往来,得到国际间的认可和遵守。 的地位

电子商务法的地位是指电子商务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应归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

传统观念认为电子商务法属于民商法的范畴,但有人则认为电子商务法应属于一个全新的、独立的法律范畴。 案例

我的一个女性朋友在英国读书,她准备意大利旅行,于是5月25号在一个订购网上订购了一家意大利旅馆的房间,那家旅馆的订购合同上声明: 房间是不能退订的,而且在订购当天旅馆会扣除房间的费用。 但事实上,在订购当天,那家旅馆并没有扣除费用。那个订购网站的记录上显示已经给我的朋友发了确认的邮件,可是我的朋友并没有收到任何邮件。所以我的朋友就认为自己并没有成功地订到房间,她在5月29号就要去意大利了,可是之前的那个旅馆仍然没有扣除任何费用,所以我的朋友就又订了其他旅馆的房间。但是在她回到英国的时候,她发现之前的那个旅馆在5月30号扣除了她的费用,我的朋友觉得那家旅馆没有在当天及时扣除她的费用造成了她的损失,所以她想要回她的钱。但是那家旅馆不归还钱,因为他们觉得迟些收费是合理的,而且这个理由也不够充分让他们退款。我的朋友应该怎么办?帮我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篇二:电子商务法案例与分析】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6月23日,“互联网+产业”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发布了《2014-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总结了2014-2015年度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现状,客观全面地剖析了电商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

以下为对2014-2015年度电子商务典型的解读:

一:滴滴提供专车服务行政处罚案(互联网专车第一案) 【案例简介】

2015年1月7日,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站送客的陈超,被市客管中心的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因不服处罚决定,陈超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市客管中心撤销处罚。

2015年3月30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于4月15日开庭。这是全国首例因提供专车服务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也被称为“专车第一案”。

案件审理后,滴滴公司表示,通过媒体报道了解了济南专车第一案的相关情况,暂无法对于案件本身做任何评论,希望法律能给予公正合理的裁决。

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是滴滴软件提供的专车服务是否合法,所有关注这起诉讼的人关心都是滴滴专车的合法性问题。 【律师点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盈科()律师事务所吴旭华律师认为:

电子商务进入传统行业势不可挡,法律应与时俱进。关于专车的合法性问题,似乎成了这一电商模式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电子商务以强势的方式介入传统行业,传统行业既得利益者奋起反抗,也可以理解。只是进入听闻运管部门已经正式对专车进行查处并予以处罚,这一消息传来,似乎已经给专车电商模式画上了句号。

车辆挂靠运输公司,以运输公司名义和客人发生运输法律关系,并没有违反现有的法律规定,这一观点已经得到了运管部门的认可。在民事经营领域,没有明确禁止的规定即为允许,既然没有禁止,为何反对之声群起,甚至发生多地出租车司机罢工、停运、上街堵塞交通呢?

现有出租车运营模式积重难返,出租车运营证天价交易,运管部门作为既得利益部门自身监管不力,出租车司机被剥削厉害无法保证合法权益,这些都是造成强烈抵制专车运营模式的原因。

但是,市场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尤其是消费者显然可以在合法的体制下选择不同的服务模式,如果只是一味迎合运管部门和既得利益者的权益,那么消费者的权益怎么获得保障?而且电子商务进入传统行业已经势不可挡,即使存在一些障碍和瑕疵,也完全可以通过协调得到解决,因噎废食那是野蛮人的做法。

专车,专业服务才能得到消费者的肯定,法律服务又何尝不是如此呢!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专车第一案”叩响法律之门,互联网专车第一案能否倒逼法律完善。针对“专车第一案”,主要的的矛盾和焦点在于政府是否掌握合理的执法依据和尺度。

首先,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享有有关城市客运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的是济南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属于自收自支的处级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对非法运营的处罚权应属于交通局,运管中心并不属于交通局的行政机关。

其次,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按照以往的行政惯例进行裁量,合法运营需要两证,一是道路经营许可证,二是汽车营运证,二者缺一即构成非法运营。但专车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裁量惯例。因为专车运营是按照四方协议模式来进行,乘客、软件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劳务公司之间达成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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