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
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行[2009]494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09.11.13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
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9]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计划),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我们制定了《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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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 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是指国家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考、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每年组织一定数量高校毕业生,主要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第三条 “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工作而设立的专项经费,自2010年起执行。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三支一扶”年度招募计划,确定“三支一扶”计划每年全国招募总数,并根据各省乡镇数量、“三支一扶”计划开展情况等因素向各省分配招募名额,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 2 / 3
各省超出中央下达的招募计划自主招募“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承
担。
第五条 各省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按照东中西部区域划分,给予各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生活补贴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费用补助,地方财政负担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必要的工作经费、服务人员体检、培训费用及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不足部分等。
第六条 “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专项申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各省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当年中央下达的招募计划,分年提出专项经费申请,中央财政分年审核下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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