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生态修复 引 言
中国是重要的矿产资源生产国与消费国,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不可避免地会对土地、生态、环境带来负面影响。如煤矸石山压占土地、土地沉陷、地貌景观改变、有毒气体排放和土壤污染。矿山地质环境生态系统在采矿活动存在不可避免的生态损伤。因此,矿山地质环境生态修复问题是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重点之一。 1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矿山地质环境是指曾经开采、正在开采或准备开采的矿山及其邻近地区的岩石圈表层与大气圈、水圈、生物圈组分之间不断进行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这个系统是以岩石圈为依托,矿产资源开发为主导,不断改变着地球表面岩石圈自然环境平衡的地质环境(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2002)。
矿产资源开发引发、产生和加剧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其类型、表现形式、严重程度等,与开发的矿产资源种类(石油天然气、煤矿、金属矿产、石材类、水泥灰岩类、卤水盐矿类等)、开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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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井工开采)、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山地型、黄土高原型、戈壁沙漠型、平原盆地型)、开采规模等因素密切相关(徐友宁,2008)。在此背景下,出现了“矿山环境地质”这样一门切题的学科,主要研究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自然地质作用、人为地质作用同地质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与制约关系,以及由此产生、引发和加剧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其研究目的旨在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减轻和减少矿业活动对地质环境负面影响,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2002)。 实质上,矿山地质环境与矿山环境地质互有区别又大有联系,在两者混用问题上,不乏学者认为矿山地质环境应专指原生地质环境,而矿山环境地质应特指矿业活动产生的环境问题。关于两者差异在此不再详细阐述,可详见文献(徐友宁,2005a,2005b;徐友宁等,2003)。本书仅在矿山地质生态环境生态修复层面做特定语境的讨论,书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或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并不做区分,仅表示为矿山地质生态环境生态修复问题中的地质类问题,作为与常见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在实践中的区别一同出现。在这种层面上,作者仍然希望沿用矿山环境地质研究中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概念,为与本书定义更为匹配,后文统一用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说法做论述。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按照不同分类原则与分类目的,存在不同的分类体系。由于产生源是采矿活动,其特点鲜明,发生发展均是有规律可循的。从时间上说,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是频发的,如不加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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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时间超过采矿及稳沉的时长。从类型上讲,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是多样的,包括泥石流、崩塌、滑坡等常见地质环境问题,及采矿塌陷、尾矿库溃坝、矿山水土环境污染等矿山特有地质环境问题。从管控上讲,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是可控的,其勘探、建设、开采、复垦活动是有选择性的,均受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规范。
主流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分类以矿山地质环境对象的异同为依据,其目的是公益性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研究,遵循实用性、科学性的原则,以矿业活动导致的结果将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划分为资源破坏、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三大类型及众多的表现形式(表3-1)(徐友宁,2008)。显而易见,该种表述在地质灾害的基础上囊括了资源破坏与环境污染问题,但并不包括井下灾害如矿井热害、瓦斯及煤尘爆炸、片帮冒顶、矿井透水等,修复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分类有必要根据修复目的重新组织,我们对其进行如下划分: 表3-1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划分表
(据徐友宁,2008)
(一)矿山资源问题
主要指地表建设资源或地下开采资源因采矿活动的压占、破坏问题,包括矿山闭井问题、矿山建设压占、煤矸石排放等问题。该类型问题关注采矿活动中的资源问题,在地质对象上做的区分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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