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c.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满粘法施工的饰面砖工程应无空鼓、裂缝。 8)涂饰工程 (1)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a.水性涂料涂饰工程所用涂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b.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c.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
d.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规范要求。 (2)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a.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所选用涂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b.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颜色、光泽、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c.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反锈。
d.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规范要求。 (3)美术涂饰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a.美术涂饰所用材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b.美术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掉粉和反锈。
c.美术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规范要求。 d.美术涂饰的套色、花纹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9)细部工程
(1)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
a.橱柜制作与安装所用材料的材质和规格、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
率、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b.橱柜安装预埋件或后置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c.橱柜的造型、尺寸、安装位置、制作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橱柜安装必须牢固。
d.橱柜配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 e.橱柜的抽屉和柜门应开关灵活、回位正确。 (2)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a.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数量和木材、塑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b.护栏和扶手的造型、尺寸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c.护栏和扶手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d.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宾固。
e.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10)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需进行隐蔽验收的项目完工后应立即组织验收,各项记录和图示必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并有结论性意见。
主要内容应按设计要求检查材料试验报告、施工质量检验资料,验收各项具体作法、构造、几何尺寸,进行蓄水、泼水及防护性能试验。不便做水试验的工程,要经过一个雨季考验,做好观察记录。
1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a.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规定,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施工单位组织自检合格后,应报请监理(建设)单位进行预验收,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填报《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记录,验收记录上各单位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
b.建设单位在验收前应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c.《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单位填写,综合结论由监理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应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并由建设单位填写,主要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进行评价。
d.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时,施工单位应同时填报《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检查记录》,作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检查记录》的附表。工程观感检查情况由各方共同形成结论性意见。
5.综合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通过后按规定进行备案。 1)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a.分部(子分部)工程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填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报请监理(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b.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施工项目部应先行组织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报请施工企业的技术、质量部门验收并确认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建设、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验收 并签认。
c.对重要的隐蔽工程和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建设单位在验收前应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2) 分项工程完成(即分项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均已完工),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填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报监理(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有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签认。
3) 检验批施工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由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报请监理(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签认。
6、设计资料 1)设计变更文件 a、图纸会审记录
监理、施工单位应将各自提出的图纸问题及意见,按专业整理、汇总后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提交设计单位作交底准备。
图纸会审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设计单位对各专业问题进行交底,施工单位负责将涉及交底内容按专业汇总、整理,形成图纸会审记录。
图纸会审记录应由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项目相关负责人签认,形成正式图纸会审记录。不得擅自在会审记录上涂改或变更其内容。
b、设计变更通知单
设计单位应及时下达涉及变更通知单,内容详实,必要时应附图,并逐条注明应修改图纸的图号。
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由设计专业负责人以及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认。
设计变更内容如有文字无法叙述清楚时,应附图说明。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是工程竣工图编制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其内容的准确性和修改图号的明确性会影响竣工图绘制质量,因此必须强调两点要求:其一,应分专业办理;其二,应注明修改图纸的图号。
c、工程洽商记录
可以由任意一方提出,分专业办理,内容详实,须经设计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出。
(二)安装卷: 1、施工管理资料: 1)建筑电气工程材料、设备
照明灯具应有出厂合格证、“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 2)通风与空调工程材料
产品应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材质和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
要求。
3、施工试验记录: 电气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通电试验可分系统进行,公共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接试运行时间为24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负荷运行应将试运行区域内的用电设备(插座加模拟负荷)按设计要求加荷,并每2h记录运行状态1次,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障。
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凡技术资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符合规定,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论为不符合规定。
六、外部文件的处理
1、原则上,外部文件的收发工作由项目资料员统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