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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储工作细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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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房屋征收。收储地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或委托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实施,并对地上物进行拆除。

8.收储公告。经市政府批准收购储备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签订收购合同15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局调查登记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或不动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并向社会发布注销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公告,同时市土地储备中心发布收储公告。

(二)征收集体土地储备程序。

1.用地预审。拟用地单位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征收储备申请,同时向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科申请,国土空间规划科出具预审意见。

2.确定权属。由市自然资源局调查登记科对拟征收储备土地进行权属、地类审定;由宗地辖区内乡镇(街)、开发区联合测绘机构及土地监察大队进行一次性土地现状调查。经现场测绘后确定征地范围、地类、权属、面积等情况,完成《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土地征收。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征地的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程序:

(1)发布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

(2)对征收土地进行现状调查;

(3)发布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4)与被征收集体组织及被征收农户协商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达成协议后,支付“两费”补偿费用等相关工作;

(5)市自然资源局出具批次建设用地审查报告后,拟定批次建设用地请示及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6)组成征地卷宗(征收林地、草地的需要办理使用批复),报省自然资源厅征地审批;

(7)取得省自然资源厅批复后发布征地公告。

4.土地收储。缴纳各种税费,核算征收成本明细表,确定土地收储费用。拟定土地收储方案报市土地收储管理委员会集体会审,发布土地收储公告。

(三)违法占地土地收储程序。

1.市自然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依据各乡镇(街)、开发区清查统计结果,制定违法占地清查整治工作台账。

2.国土空间规划科、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依据工作台账对违法用地作出是否符合规划认定。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对地上建筑物作出是否允许保留认定,并出具未登记建筑认定决定书。自然资源调查登记科依据工作台账对违法用地权属地类进行确认,出具权属地类说明。

3.土地监察大队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城乡规划的违法用地统计表转至土地储备中心和开发利用科,并通知拟用地单位或个人及违法用地属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在限期内申请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4.拟用地单位或个人经乡镇(街)、开发区现场调查确认后,向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提交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申请书,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出具认定书的地上建筑物予以保留。并依据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

估的工程造价或房屋重置价值,计入收储费用和挂牌出让底价。如拟用地单位或个人未能摘牌,在该宗地挂牌出让成交后依据收储成本地上建筑物价值予以返还。

5.不动产权登记参照市处置“无籍房”问题工作相关文件和会议纪要执行。

(四)土地储备入库、出库程序。

1.交接入库。土地、房屋或不动产征收完结,土地收储公告到期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后,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

2.入库管理。对于进入土地储备体系的土地,在出让、租赁、划拨给新的土地使用者以前,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前期开发和经营管理。

3.前期开发。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以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评估、拆除、施工等单位进行土地储备前期开发、表土剥离具体实施工作。

4.出库管理。待供地条件成熟后出库,土地利用科根据收储成本与市场价格综合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租赁或划拨价格。

土地收储工作细则【最新版】

7.房屋征收。收储地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或委托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实施,并对地上物进行拆除。8.收储公告。经市政府批准收购储备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签订收购合同15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局调查登记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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