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储工作细则
一、土地储备
本细则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局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二、土地储备范围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储备,适用本细则。市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储备由市自然资源局监管,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一)可以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3.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储备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可以由市政府依法收回。
1.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
2.因城市规划调整,实施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3.闲置满二年的土地;
4.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需要收回的土地;
5.其他需要收回的土地。
三、土地收储计划管理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编制收储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四、土地收储工作程序
(一)国有土地储备程序。
1.申请选址及规划设计条件。依据市年度储备计划、拟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用地预申请,提请国土空间规划审查,确认拟收储地块的位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条件。
2.权属踏查。针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建(构)筑物的权属、面积、地类、用途等情况,由市自然资源局调查登记科进行权属审定;由宗地辖区内乡镇(街)、开发区牵头统一协调测绘机构(测绘机构由市自然资源局招标确定)及土地监察大队进行一次性现场勘测踏查。
已经确定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储备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保持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现状,不得再行变动;市住建、市场等部门不得为其变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费用测算。收储费用包括土地及地上物补偿费、前期开发费和规费。土地及地上物补偿。由市自然资源局招标采购确定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建(构)筑物进行市场价值评估,评估结果经集体会审确定为土地及地上物补偿费。对争议较大的地块应选择两家以上(含两家)评估机构,取评估结果的平均值确定补偿标准计入收储费用;委托市房屋经办中心征收的,由该中心负责征收成本核算,并提供征收成本说明(资金来源、成本组成、支付方式);前期开发费依据有资质的机构出具工程预算确定;规费包括测绘费、评估费、公告费和登记费等。
2020年7月1日之前,土地收储拟用地单位或个人前期投资无法核算确定的,依据《关于我市用地单位预存土地征转费用及土地收
储成本返还的专题会议纪要》(2015年4月23日)规定执行,在土地挂牌出让后,土地出让全价款扣除纯收益返还拟用地单位或个人,7月1日以后执行本细则规定。
4.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规划条件和费用测算结果等拟定《双辽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储备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集体会审;
5.签订合同。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收购储备方案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房屋产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土地及地上物补偿费以挂账方式确定,即在该宗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两个月内(以土地价款全部缴纳完毕之日起),由市自然资源局向市财政局申请支付原土地使用权人(房屋产权人)土地及地上物补偿费用。
6.费用支付及土地交付。土地使用权人(房屋产权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该宗地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资料全部交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并保证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前,按合同第三条约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全部土地。如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交付权属资料、清场和交付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房屋产权人)应按收购补偿费用总额的10%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