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欧美双壳贝类安全管理体系法规概况 1.1 欧盟双壳贝类安全管理体系主要法规
1.1.1 79/923/EEC 关于贝类水域质量 91/692/EEC 和 1882/2003/EC 修订 对
贝类养殖水域的质量进行了规定。
1.1.2( EC)852/2004 号规章--关于食品卫生 规定了对所有食品生 产企
业的一般卫生要求,包括对食品建筑物的一般要求、 对运输条 件、加工设备、食品废料、加工用水、人员卫生以及对原辅料和加工 过程的卫生要求,是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包括贝类生产企业)都应当 遵守的 GMP 法规。其中包括了对
HACCP 体系的要求。
1.1.3( EC)853/2004 号规章--制定与食品卫生相关的特定卫生要 求 规
定了动物源性产品的特殊卫生要求。其中包括了对活双壳贝类 和水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要求。 废止了 “活双壳贝类生产和投 放市场的卫生条件”(91/492/EEC)和水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 条件”(91/493/EEC)指令。
1.1.4(EC) 854/2004 号规章--对适于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产品官 方控制
组织的特定规则 对动物源性产品的官方控制做出规定,其附 件II ――活的双壳贝类软体动物,规定了官方对贝类的生产区和暂 养区的划分、监控、动态管理、实验室等支持体系以及记录和信息交 换等的具体要求。
1.1.5 2073/2005 号指令--食品微生物标准 对双壳贝类产品的微生 物标准
进行了规定。
1.2 美国双壳贝类安全管理体系主要法规
1.2.1 国家贝类卫生计划( NSSP) NSSP 中涵盖了双壳贝类卫生计 划;风险
评估和风险管理;实验室;原料贝生长区;原料贝暂养、贝 类养殖;在批准和
条件批准生长区的湿贮存; 贝类采捕的控制; 运输; 对贝类加工者的总要求;去壳和包装;去壳贝类的再包装;原料贝的 运输;转运;净化;捕后加工。其中对贝类加工者的总要求;去壳和 包装; 去壳贝类的再包装;原料贝的运输;转运;净化;捕后加工 涵盖了对加工者 HACCP 体系方面的要求。
1.2.2 第 7 部分 强制性政策 规定了适用于由食品药品管理局依照 食品药品
&化妆品法案以及其他制定的法律所发起的申请强制执行 的规章&程序,对召回、违法犯罪等进行了具体要求。
1.2.3 第 101 部分 食品标签 对食品标签的一般条款、特定要求、 营养标签
的要求、 除营养内容标识&健康标识之外其他描述标识的特 定要求进行了规定。
1.2.4 第 110 部分 食品生产、 包装、分销现行良好操作规范 是食品 企业的
通用卫生规范。
1.2.5 123 部分 水产品 HACCP 法规包含 HACCP 体系 对水产品 的HACCP要
求,法规分为三个部分,A部分 一一总则,对GMP
(良好操作规范)和SSO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做出了规定,并
将 HACCP 原理中的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纠偏措施、验证和记 录等要素规章化;法规还对培训、对进口产品的特殊要求做出了规定。
B和C部分针对具体的产品类别做出具体的规定, 其中E部分一一
烟熏或有烟熏味的水产品,C部分 一一生鲜的软体贝类。
1.2.6 第 161 部分 鱼类和贝类 牡蛎罐头标签内容上有关重量的声 明。 1.3 解析 欧美的贝类卫生控制体系代表了两种模式,一是以欧 盟 853/2004、
854/2004 为依据的欧盟模式,属于框架和纲领式的规 定,要求各国建立的控制体系符合指令的要求; 二是以美国 NSSP 为 代表的美国模式,程序性文件完善,包括对 HACCP 计划中关键控 制点的要求,可借鉴操作性强。 2 欧美贝类安全监控体系异同点研究
2.1 欧美贝类安全监控体系的不同点 2.1.1 养殖区域类别划分不同
2.1.1.1 欧洲养殖水域划分为四类区域 A 区域:能被人类直接食用 的活双
壳贝类软体动物的采捕区域符合欧共体第 853/2004 号规章中 附件 III 第七部分 第五章中的卫生标准。 B 区域:可以采捕活的 双壳贝类软体动物, 但是只有经过净化中心处理或暂养处理, 达到欧 共体第 853/2004 号规章中附件 III 第七部分 第五章中的卫生标准 后才能投放市场被人类食用的采捕区域。
C 区域:可以采捕活的双 壳贝类软体动物,但是只有经过长时间的暂养处理,
达到欧共体第 853/2004 号规章中附件 III 第七部分 第五章中的卫生标准后才能 投放市场被人类食用的采捕区域。 D 区域:该区域的贝类禁止采捕 和销售。
2.1.1.2 美国养殖水域划分为五类区域 批准:当卫生调查信息和海 洋生物
毒素监督数据表明排泄物、致病性微生物、有毒、或有害物质 在生长区域不存在无法接受的浓度时, 生长区域可置于批准的级别。 从生长区域捕捞的贝类可以直接销售给公共生食或蒸煮消费。 条件
性批准: 当条件性批准分类生长区处于开放时应符合批准生长区分 类; 当条件性批准分类生长区处于关闭时应符合限制和禁用分类; 如果处于关闭的生长区符合限制分类标准, 则应在管理计划中指出是 否能采捕原料贝用于暂养或净化。 限制:卫生调查显示为有限的污 染程度;粪便污染、 人类病原体或有毒或有害物质的水平处于只有原 料贝通过暂养或净化或作为低酸性食品加工原料可被人类安全消费 的水平。 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的控制, 以确保从限制生长区采捕的 原料贝只能通过特殊的许可; 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暂养或净化。 条件性限制: 当条件性限制分类处于开放时,应符合限制生长区分 类;当条件性限制分类处于关闭时, 应符合禁用生长区分类; 在管 理计划中应指明采捕的原料贝是否进行暂养或净化。 禁用: 主管部 门应禁止任何对禁用生长区的原料贝的采捕; 确保来自任何禁用生 长区的原料不被人类消费。 如果没有最新的卫生调查, 生长区应被 分类为禁用。 卫生调查确认包括:生长区域邻近对公共健康有危害 的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或其它点状源出口; 污染源可能不可预料地污 染生长区; 生长区被粪便污物污染, 贝类有可能成为疾病微
生物的载 体;生物毒素的浓度足以引起公共健康风险; 或生长区被有毒或有害 物质污染引起贝类掺假。
2.1.1.3 解析 欧美养殖水域的划分总体上是类似的, 对于一类海 域的产品
允许直接上市, 对于二类海域的产品需要净化或暂养。美 国的划分得更细致合理,划分了条件性批准和条件性限制。
2.1.2 海区分类指标不同 2.1.2.1 欧盟海区的分类以贝肉为主, 指
标为大肠杆菌 (五管法, ( E.coli) 三梯度 MPN 法) 。 A 类 区 域 大 肠 杆 菌 230MPN/100g 肉 和 壳 瓣 内 液 体 ; B 类 区 域 230MPN/100g 肉和壳瓣内液体- 4600 MPN/100g 肉和壳瓣内液体; C 类区域大肠杆菌
4600/100g- 46000 /100 克肉和壳瓣内液体。
2.1.2.2 NSSP 海区的分类以水样为主, 指标为总大肠菌群或粪大肠菌 群。批
准标准:水样的粪大肠菌群
MPN或MF (mTEC)的中值
或几何平均数不应超过 14个/100ml并且不能有超过10的样品的
MPN或MF( mTEC)超过:5管十进位稀释法,43MPN/100ml ; 3 管十进位稀
释法, 49MPN/100ml; 12 管单一稀释法, 28MPN/100ml; 或MF(mTEC)法,
31CFU/100ml。限制分类标准: 水样大肠菌 群MPN的中值或几何平均数不应
该超过 88个/100ml, 且少于
10 % 的 样 品 超 过 以 下 值 : 5 管 十 进 位 稀 释 法 ,
260MPN/100ml ; 3 管十进位稀释法,300MPN/100ml ;或 12 管单一稀释法, 173MPN/100ml。 2.1.2.3 解析 欧盟用大肠杆菌作为 指标, 美国用总大肠菌
群或粪大肠菌群, 这些指标都属于卫生指标 菌。美国对海区的划分的标准更加细化,涵盖了偏远状态、点状源和 非点状源的影响,并采用不同的监测方法,
更加科学有效。
2.1.3 贝类主要卫生要求不同 2.1.3.1 欧盟要求 2.1.3.1.1 微生物标准
活的双壳软体动物投放市场的在其货架期内的产品-沙门氏菌阴 性/25g;大肠杆菌230MPN/100g肉和壳瓣内液体; 熟制去皮及去壳 甲壳类和双壳贝类产品在加工过程结束时, 个样品均
a)大肠杆菌:满意为5 2个样品的最大值在
1 cfu/g ;可接受 5个样品中
1cfu/g~ 10 cfu/g,其余样品< 1 cfu/g不满意为有1个或多个样品10 cfu/g,
或者5个样品中有多于 2个样品的值在1 cfu/g~ 10 cfu/g。
b)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满意为5个样品均100 cfu/g;可接受5个 样品中2
个样品的最大值在 100 cfu/g?1000 cfu/g,其余样品< 100 cfu/g;不满意为有1个或多个样品1000cfu/g,或者5个样品中有 多于2个 样品的值在
100cfu/g~ 1000 cfu/g。2.131.2贝类毒素
贝类在整体数量上含有的海洋生物毒素(以整体或各个可食用部分 来计量)不能超过以下限制:(a)对于麻痹性贝类毒素(PSP), 800微 克/千克;(b)对于记忆丧失性贝类毒素(ASP), 20毫克软骨藻酸/ 千克;(c)对于大田软海绵酸、鳍藻毒素和扇贝毒素一起,160微克 大田软海绵酸等价物/千克;(d)对于虾夷扇贝毒素,1毫克的虾夷 扇贝毒素等价物/千克。
2.1.3.2美国要求2.1.3.2.1微生物标准 表1:美国水产品微生物标 准一览
表 产品 标准 参考 产肠毒素的大肠杆菌(ETEC) 1X103ETEC/g, LT依据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