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袭小组”倾情出品
(2)债权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且持有合法的执行根据或已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 同一债务人的财产;
(3)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或已转换为金钱请求的债权;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人的债权,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清偿之前。
10.试述执行竞合的概念、构成要件?
概念:不同的债权人依据不同的执行根据,在同一时期向法院申请执行同一债务人的同一 特定财产。 构成要件:“三同两不同”。
11.简述执行中止的概念、情形和效力?
概念: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法定原因暂时停止执行,等待法定原因解除后再继 续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中止执行裁定。
情形:《民诉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包括;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依据《民诉法》第237条第2款的规定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效力: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12.简述执行终结的概念、情形和效力?
概念:在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因而 依法结束执行程序。
情形:《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
第 26 页 共 26 页
“逆袭小组”倾情出品
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Θ效力:
第二十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1. 什么是涉外民事诉讼?什么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国外的民事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2. 简述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1) 适用本国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
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2) 国际条约优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
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 外交特权与豁免:对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
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4) 语言文字: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
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5) 中国律师代理: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
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6) 公证和认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
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3. 掌握司法协助、一般司法协助、特殊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是指国与国之间相互委托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互相承认执行仲裁裁决。 一般司法协助:是指调查取证,送达司法文书。
特殊司法协助:指承认和执行外国的裁决(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仲裁机构的仲裁)。
4. 简述一般司法协助的条件?
(1)根据:一般司法协助的法院所在国之间必须有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事 实存在互惠关系。
(2)外国法院请求事项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不得有损于我国的主权、安全和社
第 27 页 共 27 页
“逆袭小组”倾情出品
会公共利益。
(3)途径: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条约 进行,如无条约关系,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4)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 本或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同样,我国法院也有此项义务。
5. 简述特殊司法协助的条件?
外国法院对我国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承认与执行具备的条件:
(1)判决和裁定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和裁定,在国内已具有强制执行的效 力;
(2)必须有申请人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3)被申请人或被要求执行的财产不在我国境内;
(4)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或者由我国有执行权的法 院,根据我国与被申请执行国之间的条约规定或依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的承 认与执行。
我国法院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承认与执行具备的条件: (1)外国法院与我国法院有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
(2)外国法院的裁判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不得有损于我国的主权、安全和社 会公共利益;
(3)申请执行的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必须是确定的,且具有给付内容; (4)外国法院申请书及其附件须有中文译本或条约规定的其他文本。
第 28 页 共 2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