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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是合议制度?各审级的合议庭如何组成?合议庭的活动原则是什么?
合议制度: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 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各级合议庭组成:
A一审程序:陪审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陪审员与审判员诉讼权利同等)。 B二审程序:审判员组成。
C重审程序:原审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D再审程序:原来是一审,按一审程序另组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或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活动的原则:T42——少数服从多数
3、什么是人民陪审制度?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公民参与案件审判活动的制度。它是体现司法民 主的一项重要制度。 适用: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有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社会影响较大的民事案件;B原告或被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 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所占比例应不少于1/3)。 人民陪审员选择:A基院审判应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 意抽取; B中/高院审理、、、、:其所在城市基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意抽取。
4、回避制度如何适用?
情形:《民诉法》T44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此三项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④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时间:开庭审理之时提出回避,法庭辩论终结前。
回避的决定权:A院长作为审判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B院长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
C审判长决定书记员等其他人员的回避。
复议问题:申请待审期间——该人要停止工作(除特殊情况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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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待审期间——该人不停止工作(复议不改变法院判决效力)。 复议小结:当事人可申请复议的6种情形:
A关于罚款拘留的决定;
B关于对于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 C关于对于执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D对回避申请决定;
E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不予准许的(法律性质应为决定; F对财产保全先于执行。
(A~C向上级法院复议; D~F向本级法院申请复议)
5、公开审判制度有哪些内容?
公开审判制度内容:T134 不公开审判的案件:
A绝对不公开:涉及国家机密、涉及个人隐私、法律如有特殊规定的——法院以职权决定; B相对不公开:离婚案件、商业机密案件——当事人可申请但决定权在法院。 ★新增T156 :裁判文书公众查阅权(裁判文书公开)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五章 【主管与管辖】
1、什么是法院主管?
法院主管: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机构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分工与权限。 受案范围:主体条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案件内容:涉及人身/财产关系; 程序条件: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与行政机关在民事纠纷主管方面如何分工?
与人民调解委员会:
达成调解协议:发生不履行——就协议本身提起诉讼——法院强制执行; 在协议发生效力30天内去法院确认——强制执行。 ★调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 与仲裁委员会:
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 A仲裁
B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受理——驳回起诉;应诉答辩——视为双方无仲裁协定,一裁终 决。
合法的仲裁排斥诉讼:民商事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先裁后诉必须先裁,不服后再诉不满仲裁决定时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or申请撤销仲裁。
与行政机关:只针对民事纠纷
行政调解——调解(成功;失败--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处理/裁决——不服——不能民事诉讼,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3、什么是管辖?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间和人民法院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or不同级别不同地域的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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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便于当事人诉讼; B便于法院审判和执行;
C均衡法院的职能和合理分工; D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4、什么是级别管辖?各级法院管辖范围如何确定?
级别管辖: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各级法院管辖范围确定:
A基层法院:主管第一审民事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a特别/非讼程序; b婚姻、继子女、家庭、收养、无因管理、交通事故。 B中院:T94
a重大涉外案件(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数众多的); b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
c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的案件:海事案件、专利纠纷、著作权/版权纠纷、期货纠纷、商标
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虚假陈述证券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域名侵权、与仲裁有关 的仲裁协议效力问题。
C高院: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5、什么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如何?该原则有哪些例外情形?
一般地域管辖: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T21;
例外:被告就原告原则T22:
A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
6、什么是特殊地域管辖?具体有哪些情形?
特殊地域管辖: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 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情形:T23--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最广泛); T24--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T25--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T26--公司诉讼(设立、确认股份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住所;
T27--运输合同纠纷(铁/公路、水上/航空/联合运输)——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 目的地;
T28--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T29--交通事故——(铁/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 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
7、什么是协议管辖?什么是共同管辖?
协议管辖T34: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后,以书面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 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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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1、案件类型必须是合同/单纯财产纠纷; 2、管辖类型:地域管辖(专属管辖除外); 3、形式:必须为书面形式口头无效;
4、选择范围:原告/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约地、标的物所在地及与案 件实际联系地; 5、所选管辖必须为唯一确定的。
共同管辖: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在共同管辖的情况 下,当事人可选择任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8、怎样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
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
1、协议(管辖)优先,即约定管辖,主要用于合同管辖;
2、若无协议管辖,要看是否为特殊合同(如交通运输/保险合同)若是则相应适用; 若否,则适用T23--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3、T23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4、代位权诉讼,《合同法》T73、《合、、司解1》T14-15; 撤销权诉讼,《合同法》T74、《合、、司解》T23。
9、什么是专属管辖?如何适用?
专属管辖: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
A不动产纠纷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都属于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建设承包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B港口作业纠纷诉讼:当事人不可以协议排除管辖。
10、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有何异同?
同:是以对裁定方式来决定管辖权,在形式上均表现为案件从一个法院转移至另一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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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条件:
1、异议主体必须为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也可以提出异议); ★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T127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特殊)《合同法》T122加害给付; 3、对象:地域管辖、级别管辖; 4、方式:书面;
第六章 【民事诉讼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什么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概念:以自已的名义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的人及相 对人。 种类:原告、被告
2.什么是诉讼担当?
概念:指非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主体以当事人的名义代替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主体进行诉 讼,诉讼的结果仍然归属于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主体。
种类:⑴法定的诉讼担当:代位权、撤销权诉讼,宣告失踪人的法定代管人, 破产程序的法定清算组织;
⑵种类意定的诉讼担当:代表人诉讼。
3.试述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一致性和不一致性?P116 二者的一致性表现为: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同时有当事人能力。就自然人来说,各国法律均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诉法》T48规定“公民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见,外国和我国法律都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作为其当事人能力的依据。
二者的分离性表现为:当事人能力独立于民事权利能力而存在,无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却有当事人能力,无当事人能力的人却有民事权利能力。
4.什么是当事人适格?试述当事人适格的基础?
概念:针对具体案件能够成为当事人的资格。 基础:⑴具备诉讼权利能力;
⑵是实体法的争议人。 一般情况下,尤其是在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中,适格的当
事人就是实体法的争议人;确认之诉中,原告不一定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享有确认的利益的人即可成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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