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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管理,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家经贸委2000年)等有关法规、标准,结合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而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院各部室、生产及辅助单位。各下属企业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并接受院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安全保卫部是院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制订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审核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或经营部门准入资质; 3、确定劳动防护用品品种、选型及配备标准; 4、制订院年度劳动防护用品费用计划和需求计划;
5、审批劳动防护用品季度(月度)需求计划,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
6、提出劳动防护用品招标意见,参与组织劳动防护用品招标及验收工作; 7、对各部室、生产及辅助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发放和使用情况实施检查、考核。
第五条 供销公司是院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供应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依照有关部门提出的劳动防护用品需求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招标工作; 2、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价格、招标结果或相关规定采购供应劳动防护用品;
3、做好劳动防护用品验收、保管并及时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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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报年(季、月)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完成情况。
第六条 监察审计室、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招标实施监督,查处劳动防护用品招标、采购、验收、发放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各部室、生产及辅助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配备本部门(单位)专(兼)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制订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细则;
2、制订本部门(单位)年度劳动防护用品费用计划;
3、制订本部门(单位)年(季、月)度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 4、参与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前的核验工作;
5、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卡》; 6、对本部门(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制订和修订
第八条 院成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审核小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订、修订的审核工作。审核小组由安全保卫部、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组成。
第九条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法规、标准、职业健康防护要求及院生产劳动作业环境和条件等制订。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生产劳动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职业健康防护提出新要求,需调整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时,需及时提出申请,报审核小组审核,经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新增工种、作业方式时,根据危险、危害因素识别结果提出配备申请,报审核小组审核,经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已经确定的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要根据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法规、标准、职业健康防护要求及基层部门或单位申请等情况定期修订。
第四章 准入资质审核
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部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或经营部门准入资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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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审核合格,核发准入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一)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3、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4、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6、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7、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三)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LA标志),并提供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部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营部门备案证; 3、需提供所经营产品的合格证、LA标志、检测检验合格报告及生产厂家的相关资料;
4、其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要了解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5、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十六条 安全保卫部依据准入条件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或经营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核发院劳动防护用品准入资质证书(见附件1)。同时将有资质供货方名录抄送供销公司。
第十七条 院劳动防护用品准入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每年12月份进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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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到期不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准入资质。
供货方出现违约或产品质量问题,取消其准入资质。
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计划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年度费用计划(见附件2)应于上一年的10月底前报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部审核汇总后报财务管理部。
第十九条 安全保卫部依据院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提取、节余情况和年度资金计划批复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年度费用计划。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依据批复后的劳动防护用品年度费用计划,制订季(月)度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见附件3),并于每季(月)最后1月20日前将下季(月)计划报安全保卫部审批。同时报上季(月)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统计表,至少写明劳动防护用品名称和数量,及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审批后的季(月)度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向供销公司申请采购。
第六章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
第二十二条 供销公司依据安全保卫部审批的季(月)度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采购供应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取得院劳动防护用品准入资质证书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或经营部门采购。
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LA标志、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第二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供货价格变动需要调整采购价格时,必须认真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并征得安全保卫部同意。
第二十五条 安全保卫部、供销公司应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确保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与样品一致。
在每批次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前,要依据合同要求和封存的样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履行验收手续后方可入库。招标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由招标领导小组验收。
第二十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要妥善保管,有时效要求的过期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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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及时做出报废处理。
各部门(单位)要对入库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核验。
第二十七条 供销公司每季(月)最后1月8日前要将上季(月)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供应统计表报安全保卫部。统计表应包括序号、品名、数量以及部分负责人签名。
第七章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卡》,主要记载员工基本情况(姓名、性别、部门、工种)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品名、数量、发放日期、领取人签字、备注)。职工在企业内部调动时,其《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卡》随之转移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在劳动条件改变或新增工种时,应根据实际劳动条件和危险、危害识别结果提出配备标准申请,经院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审核小组审核批准,安全保卫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对从事多工种作业的职工,应按人力资源部确定审批的主要工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同时备用其他工种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一条 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到期必须更换,严禁超期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实行以旧换新,各部门的生产部门负责统一回收并作报废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抢险和救援用劳动防护用品、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各部门应有专人保管和维护,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第三十三条 职工休假、学习、工伤等离岗超过6个月停发劳动防护用品,并顺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期限。
职工因个人原因故意损坏、遗失或违规使用导致失去防护功能的劳动防护用品,可以申请补发,但费用自理。
第三十四条 职工调出企业,劳动防护用品未到期的,须交折价款。折价金额=原采购价-原采购价/使用年限ⅹ已使用年限。使用年限以月计算。
第三十五条 职工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上岗作业;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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