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按照抗旱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10.2预案修订与解释
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启用后,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情况下每3-5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及时修订。
修订后的预案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预案由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后的防汛抗洪应急预案,须报州抗旱防汛指挥部备案。本预案由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和要求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乡(镇)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本地区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11.防洪预警信息报告基本规定
为了及时警握防洪信息,有效开展防汛抗洪应急工作,根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对洪涝灾害上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防洪预警信息报告规定如下:
11.1(IV)级防洪预警信息
11.1.1工程管理单位或流域机构在2小时内报告有管理权的属地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
11.1.2县应急指挥部在4小时内报告州应急指挥部; 11.1.3州应急指挥部在6小时内报告省应急指挥部; 11.1.4每6小时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灾情动态信
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11.2(III)级防洪预警信息
11.2.1工程管理单位或流域机构在1小时内报告有管理权的相关县应急指挥部;
11.2.2县应急指挥部在2小时内报告州应急指挥部; 11.2.3州应急指挥部在3小时内报告省应急指挥部; 11.2.4每3小时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11.3(II)级防洪预警信息
11.3.1工程管理单位或流域机构在30分钟内报告有管理权的相关州、县、应急指挥部,并同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
11.3.2每2小时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11.4(I)级防洪预警信息
11.4.1工程管理单位或流域机构在20分钟内报告有管理权的相关州、县应急指挥部,并同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
11.4.2每30分钟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