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教案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论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1.民法概念的起源:民法的概念起源于古罗马。
罗马法分为市民法与万民法。
罗马法的市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类似于今日的内国法。
罗马法的万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类似于今日的涉外法。比起市民法,万民法实际更具有今日民法的特点,已经有了今日民法概念的雏形。
现代民法的概念:
现代民法的概念形成于人类社会进入工业化时代以后。但国际社会尚无同一的、公认的定义。
大陆法系国家----多数不通过定义的方式给民法下定义;少数国家定义为私法。
公有制国家----通过民法调整对象给民法下定义。
二、中国民法的定义与特点
1、《民法通则》第2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第2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
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2、特点:主体的平等性
调整内容: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实质:法律规范
三、民法概念的区分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1.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所有调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民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其他法律规范中涉及的民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民法典指以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与“民商合一”体例相联系,与“私法”同义。
狭义民法:与“民商分立”体例相联系,为“私法”之一部。
理解:
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与私法意义相同;存在于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的国家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商人、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民法商法并列,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
公法与私法
公法的概念--以政治、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核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
私法的概念--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
(三)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一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所涉及之范围较窄。
民法学: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所涉及之范围较宽。
知识积累:(理解内容)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与民事特别法
* 民事基本法--民法典。我国尚未制定、编撰民法典,仅指定了《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不是民法典,但起到了民法典的作用,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
*民事单行法--指依据民事基本法制定的,规定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民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如: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继承法,等;